整顿吏治,不拿百姓一针一线,只有这个皇帝真正做到了

霸苍笙客栈 2024-05-12 05:50:19

在皇权时代,皇帝作为一国之君,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根据其喜好自由立法废法。

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法律是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其终究不能摆脱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不能离开社会物质这个基础而单凭个人意志任性妄为。

元朝末年民族矛盾及阶级矛盾日益激化,广大农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各地的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朱元璋就是从社会的最底层一步步爬上来的,因此他对于元末吏治腐败恨之入骨。

由于亲身体会到官员贪污腐败所造成的危害,所以他在登基之后就开始强化对官员的治理,以求建立一个较为清朗干净的封建政治生态,使民众生活能够较为安定。

正是因为在社会底层中成长起来,他很清楚民间遭受着什么样的苦难,也知道这种苦难的根源在于哪里,民众之所以感觉到不安,主要是最基本的衣食都不能得到满足,再加上统治者残虐无道的压榨,造成民不聊生的状态。

他深知百姓是国家安定的基础,因此在治理国家和构建国家制度的过程中,他能够更多地考虑百姓的感受。

正因如此,才制定律令用严刑峻法来治理官吏腐败,约束官吏的行为,采取鼓励措施让百姓得以知晓律令。

面对严重的内忧外患,朱元璋通过对历次战争尤其是元朝兴衰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以期找到一条能够维持朱氏王朝长久稳定的治理之道。

他知道社会最广大的农民阶层蕴含的强大力量,认为天意和民心皆不可违。

朱元璋深刻理解着民众对于皇权的重要性,认为民众对皇权有某种依赖,但又对皇权有着更强的约束,所以君王不仅不能“轻民”,反而要“畏民”、“敬民”,这正是“民惟邦本”、“政在养民”的基本观点。

因此,朱元璋在称帝后提出了“安民为本”的主张,认为民众是国家的根本和根基,“凡为治以安民为本,民安则国安”,要求得天下大治,防止再次被广大农民推翻统治。

这就要求统治者对农民的力量有清楚的认识,要以民为本,安定百姓,只有处于社会最基层的农民得到安定,社会才能稳定并得以发展。

在儒家礼刑观念下,礼刑互为表里,首先重视礼的作用,有礼则有法,失礼的话就由刑来弥补,而这正是古人眼里的法律,所谓礼法是也。行为准则是礼而非刑。

按照这种观念,对于犯人,应当首先对其进行教育,而不能见其犯罪直接施加杀,否则这种行为就属于残暴的行为。

只有在对百姓教化不得后才能对其施加刑罚,也就是说,刑罚只能作为礼的补充或者辅助而存在。

与之不同的是,“明刑弼教”不再将礼作为教化的主要手段,而是将其替换为刑罚这也与儒家的基本观点相违背。

在奉儒家为正统的封建王朝,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实现善治的目标,直到宋代朱熹对此重新阐述之前,这种思想始终没有在统治者的眼中被视为正统。

朱憙在对其重新阐述的过程中,倡导以严为本,在治理国家时,不能一味重视德治,还应当重视“法”治的作用,将刑罚的作用凸显出来。

朱熹的这一思想被朱元璋完整地继承了下来,他在构建国家顶层制度的时候十分重视“刑”对于教化百姓的功能。

明朝建立初期,社会矛盾尖锐,亟待惩治大量罪犯,面临着巨大阻力,他希望能有一种理论学说能为其实施重典治国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依据也正是在这种需要中。

“明刑弼教”被朱元璋继承并发扬光大,朱元璋把明刑弼教作为以法治国的理论基础确定了下来。

朱元璋说“用法如用药,药本以济人,不以毙人。”

朱元璋把法比喻成药,他认为法是为了济人而不是为了毙人,由此法的价值便发生了根本变化,从惩罚犯罪转变成以“济人”为目的的教化。

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作为刑罚的目的,不必再拘泥于'先教后刑’,而可以'先刑后礼’。

在传统的“三纲五常”主导的礼为主、刑为辅的观念下,刑律与平民的关系并不大,但朱元璋对底层民众对于稳固统治的重要性有着极为深刻的认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精确而详细的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

律令的职能也由“出礼入刑”转向了“使民远罪”于是朱元璋采取重典治国、明刑弼教的策略,希望通过重刑使民顺从国家教化”。

因此就不得不大范围的进行普法宣传活动,让民众知晓律令的规定,才能让民众更好的去遵守和执行律令,“讲读律令”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总的来说,朱元璋重新将“明刑弼教”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导思想,是为了在明初社会环境极为恶劣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主要是为其强化重典治国政策提供理论工具。

“明刑弼教”是古代历史悠久的法治理念,是朱元璋“以法治国”的理论依据,他的治国之道以“明刑弼教”为核心理念,具体体现在他的诸多治国措施中。

在诸多历史文献中,都有他对“明刑弼教”重要性的论述。

朱元璋所强调的“明刑”,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刑法的理解,要明白刑法的涵义和作用;二是要知道如何用刑法来对百姓进行教化;三是要知道如何用法律来约束百姓。

“明刑弼教”强调“明刑”,以“明刑”辅助“教化”。

为此,他对于立法工作非常重视,尤其是对于官民知晓法律他更是不遗余力,通过把“讲读律令”制度写进《大明律》,以国家机器来推动对官员和民众的法律宣传,并以此整饬纲纪,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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