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企图半夜搬离器械,无赖式对抗客户!

律行天下 2020-01-07 11:31:53

随着社会公众对加强身体建设的意识不断提高,利用工作生活闲暇之余到健身房锻炼已是常态,而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小编今日就将自己近期参与的一件客户与健身房发生的合同纠纷的案件分享给大家,供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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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家住贵阳市花溪区的张小姐等人看到“某锐”公司的宣传,其宣称正在筹备在该区域内开设一家健身房,张小姐等人考虑到新店优惠力度较大并且离家近等原因便与之签订了相应的《健身合约》,并根据合同的套餐内容支付了几百甚至几千数额不等的费用。2019年9月25日,该店正式投入运营后张小姐等56名客户因为工作等原因便一直没有前去健身房健身。直至2019年11月某天的凌晨,该公司在没有履行任何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企图将健身房内的健身器械全部搬走,所幸被居住在健身房附近的客户发现,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后选择了到派出所处理此事。在派出所以及社区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下,“某锐”公司同意退还客户的费用,但其却表明只按照费用总额的30%退还。针对该公司的退款方案张小姐等人实在无法接受,双方因此又发生了激烈的争论。2020年1月,小编接受张小姐等56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与“某锐”公司进行协商退款事宜。在小编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详细分析了现状以及后期如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后,该公司负责人却仍以“反正没钱,宁愿被起诉”的态度来对此回应。针对该公司负责人的态度,现张小姐等人已经收集证据准备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本次纠纷。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张小姐等人与“某锐”公司所签订《健身合约》,其在合同类别上属服务合同。张小姐等人在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后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张小姐等人便有权在健身房投入运营后享受健身房所提供的专业指导服务并使用健身房内的器械。如果合同双方欲解除合同,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即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或依照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后协商解除。而从“某锐”公司半夜企图搬离营业场所的行为来看,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之规定,其行为已然构成违约,且严重侵犯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张小姐等人可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可请求解除《合约》,返还价款,并要求其承担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结束语:当代社会是契约社会,“诚信”乃是生存之基石。小编在此奉劝该公司,在法律不断健全的今天,切勿企图通过任何方式为自己取得不正当的利益,坚守“诚信”,方是行走万里之根本。

各位读者对此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如果有任何法律问题亦可私信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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