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租房时认识离异的男房东,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男房东与女子共同生活6年。男房东身患重病住院期间,女子在瞒着男房东家属的情况下,带着曾被下了三次病危通知书的男房东,到民政局登记结婚。13天后男房东去世。事后男房东的儿子认为,女子就是为了父亲的财产才这样做的。随后其以父亲的婚姻登记应当认定无效为由,告上法庭。
男子林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婚后一家三口与母亲共同生活,可两人在创业过程中,妻子却因与他人发生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两人离婚时,协议约定儿子林先生归林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全归林某所有,但妻子不承担抚养费。两人离婚后,林某便一个人打拼创业。
后来林某凭借自己的努力积累下丰厚的财富,儿子林先生大学生毕业后,林某便起了两栋房子用于出租,并变卖所有资产,开始过起退休生活。
林某在打理出租屋时,认识前来租房的单身女青年乔女士。随后林某对乔女士展开追求,几个月后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一起在出租屋共同生活。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两人同居生活六年后,林某被确诊为肝癌,并于几个月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可当办理完身后事的第二天,乔女士就拿出其与林某的结婚证,声称其要与儿子林先生及其奶奶,三人共同继承林某的遗产。
林先生根本不相信,因为其与奶奶都不知道这件事。但乔女士声称,不信可以去民政局查询这本结婚证的真实性,并明确告知林先生,这是林某去世前十三天,两人到民政局办理的。
查证属实后,林先生一纸诉状,将乔女士告上法庭,主张其与父亲林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林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父亲的检查报告、住院治疗记录及三张病危通知书,拟证明父亲林某因早年创业时经常应酬喝酒,导致身患肝功能出现问题。后来被确诊患有慢性乙型病毒肝炎,不久后又恶化为肝癌。乙肝病毒DNA检测报告中还显示,林某体内的病毒含量为正常值的两倍。
也就是说,林某是患有非常严重的传染病疾病。可这份检测报告出来的第五天,乔女士就搀扶着曾被下过三次病危通知书的林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的,其遗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据此,林先生认为,在父亲身患严重疾病的情况下,乔女士仍然拉着父亲到民政局结婚,明显就是冲着父亲的遗产来的,且父亲患有严重疾病,因此法院应当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
可乔女士却反驳称,两人相恋六年,有着深厚的感情,林某也一直想给自己一个名份,因此林某想在去世前完成心愿,与乔女士结婚。
乔女士同时还声称,自己如果是贪图林某的家产,完全可以通过让林某立遗嘱的方式来达到目的。
林先生立即反驳称:“这就是你的高明之处。即当时父亲是住院期间,如果此时立遗嘱,就是怕被质疑遗嘱没有法律效力,才用结婚的方式来达到目的。”
从法律上讲,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因此法律对遗嘱是否有效,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即法律确实规定,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书写的,且还必须要按照法定格式书写的等等。
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被继承人在病重时所立的遗嘱,很容易会因被提出质疑而被认定为无效的。
那么林先生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即任何诉求都要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当对方能够提供证据反驳时,当事人还应当继续拿出证据来反驳对方的主张,否则自己的主张,就不能成立。
其次,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年龄的,应当认定为婚姻无效。
上述三种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分别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然与之结婚的、近亲结婚及男方未满22周岁或女方未满二十周岁的。
最后,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具体而言,现有证据可以排除上述三种法定应当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如果林先生不能举证证明林某当时是受到胁迫的,那么其主张就不能成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由于乔女士能够拿出由民政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证,证明其与林某合法夫妻。那林先生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父亲林某当时是受到胁迫的,否则其主张就不能成立,且其主张父亲因生病而不能结婚,于法无据。因此法院只能驳回其诉求。
换而言之,由于林先生的诉求无法成立,因此,其父亲的遗产就要分为三份,由奶奶、林先生、乔女士三人共同继承!
有证的后妈
同居六年给个名分不为过
共享6年夫妻情。找情人也的付出。
六年生活在一起,即使没登记已经是事实婚姻。
6年的感情是应该给个名份
精明!
婚前财产
分三份?你得好好学学婚姻法。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得先分割一半给他老婆!剩下的再按法继承!
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婚前财产不在分配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