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锻炼时出意外,被健身器材夺命,谁之过?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5-21 19:06:00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健康意识也随之水涨船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健身运动逐渐成为大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城市中的健身房,还是乡村的广阔田野,都能见到人们挥汗如雨的身影,他们希望通过锻炼来增强身体素质,提升生活质量。

然而,健身运动并非简单的体力活动,它需要科学的方法和正确的指导。缺乏科学指导的健身,不仅难以达到预期的锻炼效果,还可能给身体带来伤害。

就在不久前的15日,重庆垫江县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意外事件。一名中年男子,在公园健身时,不幸身亡。据了解,这名男子平时热衷于健身,但由于缺乏专业的指导,他常常通过网络视频学习健身方法。这次,他在公园看到一些老年人使用一种特殊的健身器材,通过将自己的脖子挂在器材上进行旋转锻炼。他认为这是一种能够缓解颈椎病的有效方法,于是也决定尝试。然而,由于缺乏正确的指导和训练,他在操作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最终不幸丧生。

这起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人对这种健身方法的安全性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将脖子挂在器材上进行旋转锻炼的方式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风险,容易对颈椎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这也反映出当前健身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缺乏专业的健身指导、健身器材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等。

1、这种情况器材经销商该不该担责? 根据《民法典》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缺陷是指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和不符合相关标准。公共场所健身器材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男子使用的是特殊的健身器材,从后续了解的情况下,这个器材是改装过的。在器材本身没问题的情况下,经销商是不用担责的。

2、该男子在健身过程中是不是也有过错?    该男子健身方式不当,将脖子挂在器材上进行旋转本身是具有生命危险性的,本来应该是手吊在绳索上进行锻炼,但他是把绳索系在脖子上进行锻炼。这样的健身可能损伤神经和脊髓,严重的甚至会导致高位截瘫。这种健身方式不可取。

3、公园是否监管不力?健身市场的监管是否不到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事发地在公园,公园的管理者对里面的健身器材负有定期检查、维护的义务。造成本案的悲剧是该男子的健身方式不当,并非是健身器材的问题。因此本案中无论是公园还是健身市场的监管都不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形。

4、这种情况该怎样赔偿?

该事件系自身行为不当造成,是意外事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意外事件由被害人一方独自承担责任。

5、本案启示?

不建议所谓的自创性的健身方法,并且公益性的公共健身场所中,市民应该按照器材上标注的锻炼方法正确文明使用,个人不当使用导致受伤或死亡的,原则上应当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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