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玩笑把人笑死了,并且还赔偿了几万块钱,你怎么看?

淡马锡公司 2024-04-05 17:25:32

这是根据一个现实中发生的一件事改编而来,这件事告诉我们,开玩笑了是需要掌握度的,否由也是会有代价的,譬如:

小刚与小强居住在同一个小村子里,同时又是邻居。在某年某月某一天的早晨,两人相在村口小卖部的门口,相视一笑,并共同走进了小卖部。

在小卖部屋里,两人嬉笑声不断,时而有推搡的行为,但是,突然呢?小刚脸就变了色,然后一头倒在了地上。

这个时候的小强还以为小刚在开玩笑,并口里一直说:“小刚,别装了,快点起来。”,但小刚一直没有动,小强感到事情不妙便蹲下来看,发现小刚的气息不是很足,也没有想到呼叫。随即便跑回了家,我待小卖部的主人叫来小刚的家人时,小刚已经去世。

当小刚家人找其小强问其小刚死亡原因时,小强的态度又比较强硬,因此,小刚的家人,便报了警。

警方进行了尸检,死亡结果表明:“小刚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而亡”。

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行为人必须发生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以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小强确实并不知道小刚有冠心病,也更不知道该病的严重性,尸检以后,小刚的家人又申请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关鉴定结论为:小强只有百分之五左右的诱因,因此小强并不构成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小刚的死亡确实是小强的不当行为诱发小刚冠心病发病而亡,并且没有进行及时救助义务,这在主观上是有过失的,依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强的行为,还是应当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最后双方协商小强支付给小刚家人6万元赔偿款。

凡事过犹不及,望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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