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冒充妇女的丈夫与其发生的关系构成犯罪吗,刑法如何评判?

淡马锡公司 2024-04-23 08:58:52

长的像,有的时候,也会出乱子,江湖并不险恶,险恶的而是人心。

小强与小刚不仅长得特别像,而且两个人又住在同一个单元的同一个楼层,且为对门。

小强的妻子,长得也特别的好看,而且为人好,处事落落大方,因此,小刚很是对他的妻子想念,一直想与其单独发展,甚至做梦的时候,都能梦到小强的妻子。对小宝的妻子小娟的美貌垂青已久,做梦都能梦到两个人在一起。

某天,小强出差这个消息被小刚知道,他认为机会来了。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到了晚上,小刚敲小强家的门,小强的妻子小花,也没有多想,便打开了门,因为提前完成任务,所以就回来了,洗洗睡吧。

小花也不知道是真还是假,竟然相信小刚是自己的丈夫,并且极力的配合着。

事后,小花要去冲个凉,这个时候,发现是小刚,不是小强,并以被强奸的理由报警。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被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妇女享有自己决定与谁,在哪、在哪个时间发生性关系的权利。

客观要件: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具有刑事责任的男性。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即具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直接意图与目的。

这里的客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暴力,另外一个是胁迫,最后一个是以其他方法,这里的其他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利用妇女熟睡、重病之机进行强奸。

用酒将妇女灌醉,使妇女无知觉而强奸。

冒充妇女的丈夫、恋人或情人等。

以上这些手段都是在被害妇女不能、不知或无法反抗的状态下实施的强制性行为。

小刚偷偷的想小花已经很久,并且知道他自己与小强长的特别像,又在小强出差的晚上,敲开小强家的门,显然小刚的行为是故意的。

小刚尽管没有交待工作,可是从表述中不能看出,他对他自己的房产是有所有权的,因此,他是成年人。

就是因为小刚长的像,又是讲提前完成任务,而且没有开灯,直接与小花发生了关系,若是开灯,或许,就不啦,这个时候,小花就是认为,小刚就是小强。

事后,因为小花要去冲凉,打开灯一看,小强非小强而是小刚,因此报警,

综上所述:小刚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他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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