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就得赔?山西太原,男子午饭后和4名朋友相约游泳,游泳期间一直穿着救生衣,不料游完结束下水清洗泥沙时,男子突然没入水中溺亡,后家人以男子是被谋杀为由报案,警方调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家人申请复议复核失败后仍不服,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白勇和苗菊结婚多年,两人育有一子白锐,事发当天中午,白锐请朋友张强在家中吃饭,饭后两人与白某、高甲、高乙相约游泳。 下午15时许,白某开着面包车,搭载5人到达柴村桥北面汾河段下水游泳,刚开始5人都在浅水区一起玩,后来5人分开,白某、高乙在一起,白锐与张强在一起。 高甲下水游泳后回到岸上玩手机,并拍摄汾河岸边、河中视频发布到朋友圈,视频发布时间为16时8分,视频中有一块警示牌的画面。 游泳期间,白锐先穿着救生衣与张强游到对岸,而后返回休息,下午17时,众人准备回家,白锐没穿救生衣就下水清洗身上泥沙,不料却没入水中。 张强发现白锐不见后,让高甲打电话报警,又让白某、高乙到树林里找人,张强、高甲则与他人一起下水寻找,期间张强还电话通知白锐的堂弟白健。 后区消防大队特勤中队潜水员将白锐从水中捞出,经120抢救确认白锐已死亡,白勇接到白健的电话后到达事发现场,确认白锐已溺水而亡。 白发人送黑发人,白勇夫妻迟迟无法接受,因事发蹊跷且未得到赔偿,事发后3个月,白勇以张强等人对白锐有谋杀嫌疑为由向警方报案。 警方调查2个月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无需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白勇申请复议复核后,警方仍维持原处理决定。 白勇和苗菊遂将张强等4人与区水务局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1.张强四人与白锐相约去野外游泳,唯有白锐没返回,虽经警方调查,张强四人作为共同参与人没有过错,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张强四人应给予适当赔偿。 2.河道虽非公共场所,但法律并未规定河道为禁区,并不禁止公众通行,因此河道管理者对进入河道活动的人员,应进行风险提示。 白锐溺亡地点在村庄附近,事发地附近有不少人游玩,河中水深流急,存在隐蔽性危险,区水务局作为该河段管理者,负有提示义务。 但区水务局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隐蔽性危险的提示义务,对白锐的溺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强等4人辩称: 1.事发前1天,白锐先邀请张强游泳,张强因身体不适没有应约,所以第二天才去白锐家吃饭,准备吃完饭后开白锐的车去游泳。 中途有人邀请白锐去打麻将,当得知白某愿意开车去时,白锐决定去游泳,并将自己车上的救生衣、救生圈带到白某车上,所以并非张强说服白锐去水库游泳。 2.白锐与张强曾多次相约到事发水域游泳,白锐有一定游泳能力,游泳过程中凭借救生衣、救生圈等游泳设备可以保证游泳安全。 3.本案是相约游泳,双方都是好意行为,公安机关的数次询问笔录显示,白锐溺水是自己疏忽大意造成,没有发生侵权行为。 4.白锐作为游泳活动的参与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预见到在野外自然水域游泳存在隐患,对自身安全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并对行为后果有合理判断和预见。 然而,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白锐游完泳冲洗衣物准备回去时,未配备相应防溺水设施,最终导致发生意外,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5.白锐开始游泳时,张强和同行同伴都叮嘱他穿戴好游泳设备,作为同行人已尽到事前叮嘱义务,所以白锐能游到对岸再游回。 当发现白锐遇险后,张强第一时间潜入水中打捞,并迅速让岸上同伴确认遇险的是否为白锐,报警并通知其家人,同时呼叫他人帮忙打捞,张强已尽到救助义务。 相约游泳并不产生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有相互照顾义务,纵观整个救助过程,张强等4人对白锐的溺亡已尽到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区水务局辩称,区水务局对河流的管理职能主要是防洪、保证行洪畅通,且已在河道两边设立警示牌,牌上明确写明“此处水深湍急,极易发生溺水事故,请勿下水游泳”。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白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所处环境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充分评估与预判,也应认识到在陌生水域游玩可能导致的后果。 其无视岸边“危险水域禁止游泳”的标示牌警告,疏于自身安全保护而下水游泳,导致发生溺水事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白锐与张强等4人属好意结伴同游,在白锐溺水过程中,张强等人根据自身情况,各自下水救人、向他人求助、打电话报警、通知家属,已尽到救助义务,对白锐死亡不存在过错。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对此,你怎么看? 果麦 法治的细节
人死就得赔?山西太原,男子午饭后和4名朋友相约游泳,游泳期间一直穿着救生衣,不料
雪峰说法
2024-06-22 11: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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