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男子因担心祖母独占祖父房屋,决定投毒杀死祖母,并将毒饮料送给祖母饮用,祖母饮用1瓶后,因身体不适全部退还,男子母亲遂将9瓶饮料扔入垃圾桶,不料被人捡走食用中毒身亡,死者家人诉至法院索赔107万,男子却说一切纯属意外,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潘俊28岁,与父亲潘勇、母亲周婷一起,居住在潘俊祖父房屋内,但一家人为房子的归属问题,闹得很不开心,祖母杨某多次扬言要将潘俊赶出去。 因潘俊担心祖母杨某日后独占该房屋,故决定杀死杨某,7月12日,潘俊购买500克亚硝酸钠1瓶,并于9月10日购买露露牌杏仁露1箱。 准备工作就绪后,潘俊在家中使用注射器,向杏仁露内注射亚硝酸钠,并于注射后将该箱杏仁露赠与杨某,杨某饮用1盒后身体出现不适,故将该箱杏仁露退还给潘俊。 潘俊将部分杏仁露扔掉,剩余箱内9盒放置在自家卧室,并告知其父母该饮料已经变质,不能饮用,次年1月5日,周婷将9盒杏仁露连同外包装纸箱,一同扔到垃圾箱桶中。 李大爷捡破烂时,发现有一盒杏仁露,处理好纸盒后,将其中3盒杏仁露,赠与收破烂的同乡许娟,以此维护双方的关系。 许娟将杏仁露给儿子郑峰饮用,郑峰饮用后出现中毒症状,送医抢救1日无效死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诊断:亚硝酸盐中毒,共花费医疗费6399元。 后潘俊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院审理,认定潘俊犯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潘俊不服上诉,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刑事案件结束后,许娟及其丈夫将潘俊、李大爷、周婷一并诉至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97万余元。 许娟夫妇主张交通费,称系数十位亲属来京处理事故发生的费用,并提交交通费票据;主张误工费,称系因二人处理郑峰死亡事宜,没有工作产生。 许娟夫妇还称,因此次事故导致儿子死亡,给其精神造成很大伤害,并造成郑峰姥爷溺水死亡,故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潘俊辩称,确实在饮料中注射过毒物,但只是想将其做垃圾处理,我的目的是让这个东西就此消失,没想到会有人捡走,更没想到后续会发生这种事,此次事故纯属意外。 周婷辩称,我认为我没有责任,垃圾虽然是我扔的,但我不知道垃圾有毒,更不知道有人会捡走饮用,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李大爷辩称,东西是我给郑家的,但我不知道里边有毒,我不同意赔偿,我也是受害者。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首先,案件事实应根据各方证据综合判断。 许娟主张周婷知晓所扔露露中含有毒物,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周婷称其不知道扔掉的露露中含有毒物;潘俊在刑事案件笔录中,亦称只是告知父母露露变质。 综上,可以认定周婷不知道扔掉的露露中有毒。 许娟要求李大爷承担赔偿责任,称其赠送露露时称露露系他人赠送的,经查询,在刑事案件笔录中,李大爷称其赠送露露给许娟时,告知其是他人赠送的,此事实应予确认。 2.各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公民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法律允许,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现潘俊自制有毒杏仁露,未能对杏仁露进行有效销毁,任由母亲将杏仁露丢弃,导致郑峰饮用后死亡。 潘俊的过失行为,与郑峰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对郑峰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李大爷在将有毒的杏仁露赠送给许娟时,未告知其杏仁露的真实来源,谎称是他人赠与,致使许娟丧失了应有的警惕,其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现并没有证据证明周婷在扔杏仁露时知道其中含有毒物,故对于许娟夫妇要求周婷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许娟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复印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法院核实后支持9314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万元。 根据庭审情况,法院认定,潘俊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李大爷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潘俊赔偿882240元,李大爷赔偿98149元。 对此,你怎么看? 果麦 法治的细节
北京海淀,男子因担心祖母独占祖父房屋,决定投毒杀死祖母,并将毒饮料送给祖母饮用,
雪峰说法
2024-06-29 08: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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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凉初夏
李大爷最窝囊,但是也是没有办法。这就是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