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吓人了!”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女子独自入住酒店后,在用椅子顶着房门的情况下才敢

雪峰说法 2024-07-16 22:08:30

“太吓人了!”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女子独自入住酒店后,在用椅子顶着房门的情况下才敢洗澡。可保安却以确认客人到底入住没有为由,擅自刷房卡进入房间。女子报警并投诉后,酒店的运营经理发文称自己当天休息却成为背锅侠,被开除处理。女子得知这一情况并再向酒店讨要说法时,酒店的解释又变成另外一个版本了。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星视频)

7月5日15时许,张女士(化名)到当地旅游时,在当地某精品酒店,支付331元开了一间商务房。

顺利入住后,张女士于16时许,点了一份外卖。系统显示,16时25分外卖取餐、16时59分送到房间。

因是一个人入住,晚上20时29分,张女士准备洗澡前,用一张椅子顶住房门,以防万一。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张女士在卫生间洗澡时,有一名自称是酒店保安的男子刷房卡进入张女士房间。

张女士听到有人进入房间后,立即反锁卫生间门并大声质问到底是谁?保安当时声称自己是来核实客人身份信息并核实客人到底有没有来入住。

张女士报出自己的身份信息后,对方才离开。

确认卫生间门外没有声音后,张女士才敢出来。之后,前台客服主动打房间的电话称,因前台处发现多了一张该房间的房卡,才会让保安到房间核实的。

但张女士不接受这个解释,并报警处理此事。

事后张女士一直在等待处理结果。可谁曾想,7月10日,张女士却意外发现有一名自称是该酒店运营经理的人发文称,自己成为这件事情的“背锅侠”。

运营经理称,事发当天,其正在周休,没有上班。实际情况是,穿着睡衣的前台经理想到该房间洗澡,所以就让保安拿着房卡去该房间看看有没有人住。

张女士报警并投诉后,酒店以运营经理没有培训到位为由,将其开除。而前台经理和保安则还在职。

得知这一信息后,张女士立即与酒店取得了联系。此时酒店又解释称,因为当时有多人多次往房间送外卖,所以才会让保安进入房间去看看怎么回事的。

这个工作人员回应时应该不知道,运营经理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发了监控视频出来。监控视频显示,保安是在门口处偷听了一段时间才刷房卡进入的。

而且,张女士的外卖于16时59分送达,且只点了一次。而事发时间为20时29分左右。

也就是说,这个工作人员就是在说谎。目前,张女士声称,酒店还没有给其一个说法。

1、从张女士的角度来看,不论到底是谁的责任,保安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刷房卡进入张女士所入住的房间,就构成违约,酒店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简而言之,事发当天休息的酒店运营经理发文说明情况,是其对于公司将其开除不满,但与张女士形成合同关系的主体是酒店,故酒店应承担违约责任。

2、酒店作为管理者,其对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宾馆、旅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而言,张女士支付房费并入住后,酒店应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论是保安、还是两个经理,亦或者是外人侵犯张女士合法权益的,酒店都要为此承担责任。但酒后承担责任可以追偿。

也就是说,对张女士承担责任的是酒店。之后酒店怎么处理这件事情、要不要追偿是他们内部管理上的问题。与被侵权人张女士没有半毛钱关系。

3、上述讲的是过失,所应当要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是明知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偷窥、窃听、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换而言之,如果保安在门外偷听后,明知张女士在房间洗澡的话,就是故意并非是过失。因此,保安就会被警方行政处罚。当然,不明知只是民事侵权。

4、酒店几次的解释,都是说想确认张女士到底入住没有?即便这种解释属实,为什么酒店不事先打电话确认,要等保安进入房间后才打电话来解释呢?

另外,张女士已经用椅子顶着房门了,为什么保安用房卡打开房门后,还要推开有椅子顶着的房门呢?

笔者个人认为,仅凭这两点来看,酒店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张女士可以投诉或者起诉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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