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男子向女客户讨要15000元尾款,对方嚣张表示没有,还让男子走法律程序,男子与其发生肢体冲突,结果钱没要回来还倒赔女子20000元。
(案例来源于:中山中院)
李大力来自湖南,高中刚毕业他就来到中山打拼,最后开了一家名叫“大力烟酒”的小超市。李大力性格豪爽,待人热情,因此,小店开业后,他的生意做的越来越好,有很多回头客。
小店不仅为李大力赚到了钱,还助力他找到了一位贤惠的妻子。结婚后,李大力夫妻俩两人共同经营着小店,夫妻俩的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事发当天,李大力和妻子正在店里看店,一名女子走了进来,女子自称在附近新开了一家工厂,她是工厂老板名叫张芳。
张芳看着四十多岁,穿着得体谈吐不凡。她说她的工厂即将开业,需要大量的烟酒来招待宾客,因为离李大力的店比较近,所以才来照顾他生意,希望李大力能给个实在价。
李大力一听,知道这是一个大生意,便热情招待了张芳,还给她介绍了几款性价比高的烟酒。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两人最终达成了一致,但是张芳说,她的工厂刚开,用钱地方多,希望先付一半的钱,也就是1.5万,另一半等开业典礼结束后再结清。
李大力为了做成这一单答应了,但是为了保险起见,两人签订了一份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转眼到了约定的尾款支付时间,但是张芳却迟迟没有露面。李大力多次打电话催促,张芳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终于,李大力多次讨要无果后,于2023年10月19日这天,决定亲自去找张芳要个说法。
他来到了张芳所说的某大厦,守在电梯口等她。等了很久张芳终于出现,李大力立刻迎了上去,要求她付剩余的款项。没想到,张芳却说:“我没钱,有本事你就走法律程序。”
这话一出,李大力顿时火冒三丈。他觉得自己已经仁至义尽了,没想到张芳却如此不守信用,两人随即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争执过程中,李大力一时气愤,拉住了张芳的右臂不让她走。张芳不仅丝毫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出言讥讽,李大力被彻底激怒了,挥手打了张芳左脸两下。
张芳也不甘示弱,从包里掏出手电筒回击。李大力见状,一把打掉了她的手电筒,还顺势拍掉了她的手机。
张芳捡起手机准备报警,却再次被李大力拍打掉落。在弯腰捡手机时,李大力又打了张芳左脸一下,导致她摔倒在地上。
两人的冲突很快引起了周围人的注意,有人报了警。民警赶到后,将两人带回去调查。经过调查取证,民警认定李大力故意殴打他人,对他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张芳被李大力打得脸颊红肿,事后就起诉了李大力,要求他赔偿自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以及手机损失等,共计42217元。
一审认为,李大力存在过错行为,对张芳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判决他向张芳赔偿医疗费553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误工费14255元以及手机损失500元。
李大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李大力因张芳未支付尾款而与其发生争执,并在此过程中动手打了张芳的脸部。
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因此,民警对李大力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大力因过错行为导致张芳受伤并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因此,他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张芳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审时,李大力提出,他只是用右手拍打了张芳脸部两下,并未造成轻微伤,与张芳的陈述和医疗记录存在矛盾,李大力认为张玲存在过度治疗或虚假治疗的情况。
并且,此事是因张芳欠钱不还且言语挑衅导致的,张芳存在一定过错,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对此,张芳提供了派出所提供的侦查卷宗,这些材料证明了李大力与她发生了肢体冲突,且李大力因此被行政拘留五日。
二审认为,张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她索要的5000多元医疗费是合理的,李大力对比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张芳过度医疗。因此,对李大力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误工费问题,张芳提供的劳动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事发当天已入职,且因伤误工造成了实际损失。
至于张芳提出的财产损失问题,监控显示,张芳的手机在其与李大力冲突中掉落,且受损严重。因此一审酌情认定的手机损失500元的金额并未过高。
最终,二审驳回了李大力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李大力原本站在有利位置,但是他以暴制暴,最终尾款为要回来,反而因此赔钱。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