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父母的失败!山西大同,一15女孩瞒着父母,在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后,对医生说,自己

龙哥看法 2025-01-04 13:24:02

做父母的失败!山西大同,一15女孩瞒着父母,在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后,对医生说,自己无力抚养这个孩子。于是医生热情的介绍了一对多年没有孩子的夫妻。夫妻留下68000元后将孩子抱走,可女孩仅收到了41000元,其中的27000元竟然被清洁工拿走。可是在事发后,检方却认为医生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

​​(案例来源:津云)

据津云1月2日发布,一15岁的小女孩,瞒着父母在医院内生下一名男婴。

小女孩主动找到医生王某,直言自己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不准备要这个孩子了。

出于好心,王某马上想到了一对夫妻。这对夫妻多年没有孩子,一直在医院做试管,可是做了好几次均已失败告终。

王某再三确定小女孩的真实想法后,联系到这对夫妻。

事后,这对夫妻留下了68000元,算是对小女孩的感谢。

没想到,小女孩仅收到了41000元。经过调查之后才发现,其中27000元的差价,竟然被医院的清洁工给拿走了。

原来,这名清洁工表面上是清洁工,实际上还经常负责给没有孩子的夫妻找“孩子”。

事发后,医院迅速做出回应,将涉事医生开除。可涉事医生却说,自己仅仅负责联系,其中的交易过程,自己并没有参与。

不仅如此,检方也认为,涉事医生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小女孩将自己的亲生骨肉卖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此罪。

本案中,小女孩已经明确表示,自己是属于无力承担对婴儿的抚养责任,主观上是将婴儿送出,并非以“出卖”为目的,故小女孩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检方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是否合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内容如下:

特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的认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本案中,王某作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主动帮小女孩联系到“买家”,并非以“获利”为目的,也没有直接参与婴儿的买卖,故王某也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至于那名清洁工,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清洁工参与了婴儿买卖的过程,并非法获利2万余元。另了解到,涉事清洁工经常会帮助一些没有孩子的夫妻联系业务,如果经手的婴儿超过3个,那么清洁工将构成拐卖儿童罪。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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