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右R]2021年12月6日,王某因“停经40”周,孕检发现羊水偏少”,入市妇产医院处就诊,诊断为羊水偏少、孕3产0妊娠40周2天、枕左前、待产。入院后,王某于12月7日16:55分自然分娩出患儿。
[失望R]患儿出生后不久,即表现出呼吸不规则,进而出现呼吸困难等危重情况,经抢救后无好转,患儿于12月8日2:30离世。
[哭惹R]经过鉴定,王某之女系由于羊水吸入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叹气R]出生才9个多小时,孩子就这样没了,王某及其丈夫认为,市妇产医院在王某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致患儿发生严重呼吸困难,蕞终造成无法救治的结果,市妇产医院理应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便把医院诉至法 院。
[向右R]经王某及其丈夫、市妇产医院共同选择,法 院委托司法鉴定中 心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一R]市妇产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之女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二R]市妇产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王某之女由于羊水吸入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三R]市妇产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爆炸R]结合鉴定意见及实际情况,法 院认定市妇产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及其丈夫584490.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