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被公司派到某厂当保安,他将女友带到保安室,两人情不自禁发生了关系。谁知

阿风聊一聊 2025-05-10 23:12:41

北京,男子被公司派到某厂当保安,他将女友带到保安室,两人情不自禁发生了关系。谁知,过程中男子竟突然猝死。男子儿子认为,父亲要24小时在岗,他没时间谈恋爱,所以才把女友带到保安室,况且,谈恋爱放松是为了更好的工作,所以,他要求认定工伤。人社局表示:虽然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猝死,但原因是谈恋爱,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男子儿子不依不饶,闹上法庭,法院的判决让人意外。

2014年2月7日,张老三到一家保安公司当保安员。

干了半年多,因为公司业务调整,9月30日,他又被派到一家毛织厂的保安室工作。

因为这家厂子已经停业,平时没有什么人来,只需要看好大门,不让外人进入即可,所以,公司只安排了张老三一名保安。

他被牢牢的拴在了这间保安室,一天24小时都要坚守岗位,吃饭睡觉都在保安室解决。

张老三谈了一个女朋友,因为工作性质,他们两个见面的时间越来越少。

为了一面坚守岗位,一面和女友联络感情,10月6日中午12点,他把女友带到了保安室。

两个人许久未见,又见四下无人,便情不自禁发生了关系。万万没想到,过程中张老三竟突然猝死。

女友吓得魂飞魄散,胡乱收拾好衣服,赶紧报警。

公安机关通过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认定为张老三为猝死。

儿子小张认为,父亲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出的事,应该认定为工伤。

2015年12月18日,小张向当地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人社局通过调查,认为张老三虽然实在工作岗位出的意外,但是事发原因是谈恋爱,与工作无关,并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认为,张老三不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虽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发生意外的原因不是工作原因导致的。

对此小张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小张表示:

父亲是厂里唯一的保安,要求24小时必须在岗,不能随便离开。因为这个工作性质,他只能和女友在保安室见面。

其次,事发时是中午12点多,属于午休时间,而休息是每一位职工的权利,休息时间谈恋爱,也是为了调整状态更好的投入工作。

所以,父亲猝死应该视同工伤。

法院通过调查审理,发现如小张所说,张老三吃住都在保安室,几乎24小时不离开,猝死时也是在保安室内。

法院认定张老三的“工作时间”已突破传统8小时制,涵盖全天候在岗状态。保安室既是其工作场所,也是其生活场所,二者存在高度重合。

保安室是张老三唯一可接触外界的私密空间因岗位特殊性,其私人生活需求被迫在工作场所内解决。

这种情形下“工作岗位”的功能已扩展至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所以,法院认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遂判决人社局撤销原决定,并重新认定。

2017年2月24日,当地人社局对张老三重新做了认定,认定张老三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对此,公司认为很离谱,人明明不是因为工作而死,凭什么判定工伤。所以,公司再次提起上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张老三猝死时,没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认定系行政行为,其合法性判断应以法律规范为唯一依据,而不是社会道德评价。

张老三的行为虽不道德,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更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不影响工伤认定。

二审法院认定,张老三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猝死时,确实属于工作时间,而且在工作的保安室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所以,一审判决无误,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潇湘晨报 20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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