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4岁女子在闺蜜的怂恿下,与月薪只有18000元的老公离婚。结果悲剧了,离婚半

念安聊情感 2025-05-14 16:33:27

一34岁女子在闺蜜的怂恿下,与月薪只有18000元的老公离婚。结果悲剧了,离婚半年后,前夫家里拆迁,除了分到5套房子之外,还有300多万的补偿款。女子后悔不已,又哭着跑来求复婚,本以为前夫会看在孩子的面子上同意复婚,结果被打脸了!(来源:都市报道)

据都市报道5月12日讯,女子谢某从小就长相甜美,身材也好,一向很骄傲。后经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前夫。

前夫虽然性格有些木讷,也不懂得浪漫,但是前夫却有着一份稳定的工作,每个月的收入也能达到18000元左右。

刚开始的时候谢某还比较知足,安心的做起了自己的全职太太。结果在一次看到好闺蜜发的动态后,心态直接崩了。

好闺蜜不是出去旅游,就是出去购物,身上的名牌衣服名牌包包,想换就换,经过联系才知道,原来好闺蜜找了一个大款做男友。

谢某有些羡慕,经常找闺蜜聊天。闺蜜劝谢某说,以谢某的条件完全可以找一个更好的,何必只认准这一个歪脖子树?

谢某心动了,不顾前夫的苦苦哀求,执意与前夫选择离婚。

结果没想到离婚半年后,前夫家的宅子被划定为拆迁范围,不仅赔偿了5套房产,还补偿了300万的现金。

可是谢某在与前夫离婚之后,既没有钓到金龟婿,就连工作都没有找到,生活陷入了困顿当中。

得知前夫现在的情况之后,谢某后悔了,又跑到前夫这里苦苦哀求复婚。

为了提高成功率,谢某还把孩子搬出来。

可前夫却冷冷的说,当初你狠心抛弃我跟孩子,一定没有想到会有今天吧,现在后悔也已经晚了,我已经有了女朋友,复婚是不可能的了。

宪法并不死心,既然复婚不可能,那么他也要想办法分走一半的房子以及拆迁款。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谢某有离婚的自由,也有复婚的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是离婚自由的原则性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同时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具体到本案当中,无论是以何种原因,当夫妻两人感情出现不合,经调解无果后可以提出离婚。即便是离婚之后,只要男女双方都自愿恢复婚姻关系,可以进行复婚。

第二,谢某是否有权分得房产以及拆迁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拆迁房屋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若离婚协议中已对房屋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比如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那么通常情况下,该房屋后续的拆迁款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平分。

第三,即便谢某复婚不能成功,也无法拿到拆迁款,也应该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即便谢某的生活并不如意,依旧无法逃避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写在最后,谢某只重视当前的利益而忽略感情,更是轻信好闺蜜的怂恿,让自己没了家庭。由此可见,人最大的幸福并不是得到什么,而是拥有什么。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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