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官少杀、慎杀是社会进步吗?律师李志勇:应修改刑法顺应民意】
最近,一则《男子入户强奸高龄独居妇女后致其死亡,法院:属实,已被执行死刑》的新闻引起了网络热议,许多网民对该男子丧心病狂致人死亡的恶行进行声讨的同时,将目标转移到对贪官污吏的愤恨上,质疑为何对罪大恶极的贪官污吏不判死刑。一位网民说:“贪官贪那么多钱,无形之中害了多少人,损失了多少国家财产,为什么不判死刑,留下何用?”。对此,笔者采访了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业务部主任李志勇律师,请李律师谈谈他的观点。
李志勇律师认为: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关于贪腐犯罪是否适用死刑的讨论从未停息。近年来,随着一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腐败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而非死刑立即执行,法学界逐渐形成一种共识:对贪官污吏少判或不判死刑,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成熟与进步,是法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这一转向并非对腐败的纵容,而是在“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基本政策指导下,对生命权的尊重、对刑罚功能的理性认识以及对国际司法潮流的顺应。但他同时又认为:面对当前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居高不下,数额越来越大,民众对罪大恶极的贪官污吏为何不处死刑产生疑问是合乎情理的,建议在现阶段,特别是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手的贪官污吏,应该修改一下刑法明确多少数额处以死刑,以顺应民意。
就我的了解,李志勇律师是当今社会最敢于直言的资深刑辩律师之一,其代理过的“贾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李某诈骗案”、“王某窃取信用卡信息案”、“周某等协助组织卖淫案”、“杨某故意伤害案”“马某开设赌场案”等在业内都很有名,河南三门峡市的当事人张某某曾因他的成功维权,委托朋友到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送来锦旗,称其为“律师典范”。对于李律师的观点,我基本赞同。对于贪官污吏,少杀、慎杀是没有错的,但对于罪大恶极的,不杀也不足以平民愤。所以修改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多少数额可以执行死刑,是很有必要的。
法学界一般认为:贪污受贿犯罪虽然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但从犯罪性质上看仍属于经济犯罪范畴,与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存在本质区别。我国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贪污受贿案件中,即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但若行为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未达“极其严重”程度,则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需同时具备“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四个要件。这一严格的多重要件限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死刑适用的审慎态度。
从历史上看,死刑的威慑效果在腐败犯罪中备受质疑。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贪官污吏的处罚措施可谓严厉,贪污60两银子以上就砍头,连女婿、侄子也不放过,但又怎么样呢?仍然没有刹住前腐后继的贪腐风气。实践研究表明,腐败行为的发生更多取决于制度环境、监督机制和犯罪机会,而非刑罚的严厉程度。现代刑罚理念越来越强调“教育改造”而非单纯报应,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就是让犯罪人“用时间为代价进行感悟,在监狱中反思自己的罪行”,达到“既不需要执行死刑,又能起到有效惩罚与威慑的作用”的双重目的。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当前法律只是对贪官污吏少杀、慎杀而非不杀,比如赖小民案(受贿17.88亿余元)和张中生案(受贿10亿余元),法院不就对他们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吗。
纵观全球法治发展历程,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国际趋势。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数据,截至2021年,全球已有108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28个国家在实践中废除死刑,而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大多数也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一般性意见中明确指出,经济犯罪不属于“最严重犯罪”范畴。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中国对贪腐犯罪死刑适用的审慎态度,体现了与国际法治文明的对话与接轨。我国近年来通过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巡视巡察全覆盖、反腐败国际合作等举措,总体上效果比较显著,呈现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李志勇律师关于修改刑法规定贪官污吏贪污受贿多少数额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建议,主要是从社会心态角度看问题的,由于历史文化和现实国情的影响,我国社会长期存在“杀人偿命、贪官该杀”的朴素报应观念。特别是在贫富差距、社会不公等问题交织的背景下,公众对腐败的痛恨容易转化为对严刑峻法的期待。这种社会情绪在“贪官免死”的讨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在推进死刑政策改革的同时,也要考虑民意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毕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同时我们也要从政治生态建设角度考虑问题,慎用死刑的反腐策略有助于形成更为健康稳定的干部队伍心理环境,过度依赖极刑可能导致部分官员产生“要么不贪,贪就贪大的”的极端心理,或者因恐惧惩罚而消极不作为。相比之下,建立层次分明、宽严相济的责任追究体系,既能形成有效震慑,又为犯错误干部留有改过自新的余地,更有利于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虚幻
知法犯法,为什么要少杀?
蓝色天空 回复 05-15 16:38
因为对他们手下留情了以后他们犯事了别人也会对他们手下留情的。所以应该出台民间陪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