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李女士和丈夫韩先生花四万办健身私教卡,产后修复课还剩80节、塑形课剩64节时,商家却以“合同约定概不退费”为由拒退钱。夫妻俩维权两年,一审法院判定霸王条款无效,二审维持原判,商家需退还3.4万。这起纠纷背后,是消费者被“办卡容易退卡难”套路的缩影。记者走访发现,当地多家健身房仍在用“充值送课”“明星教练”等话术诱导办卡,却对退费问题含糊其辞。预付式消费的坑,到底该怎么躲?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兰州城关区某健身会所的玻璃门上,“办卡立减3000元”的红底海报格外扎眼。 而就在上个月,这里刚被消费者李女士指着鼻子骂“黑心商家”——为了退掉还剩半年的私教课,她跟老板吵了整整两年。 “2023年5月我生完二胎,肚子上的肉松得能塞进拳头。”李女士攥着皱巴巴的合同,声音发颤。 当时销售员王姐天天给她发信息:“咱们教练专治产后漏尿,签约再送3节盆底肌修复!” 李女士咬咬牙,刷爆信用卡付了23800元。丈夫韩先生心疼她,也跟着办了20000元的健身塑形课。 头两个月,课程确实“像模像样”。可到了7月,教练换得比天气还勤。“上周还是穿阿迪的男教练,这周就变成穿拖鞋的小姑娘了。” 李女士发现,新教练连她的剖宫产刀口位置都搞不清,每次上课不是让她举哑铃就是原地蹦跳。丈夫的课更离谱,说好的90分钟私教课,实际40分钟就被“赶”去自由训练。 “我们找店长退钱,他直接把合同拍桌上。”韩先生掏出手机,视频里店长叼着烟冷笑:“白纸黑字写着‘概不退费’,你们当法律是摆设?” 夫妻俩这才发现,合同背面小字密密麻麻,其中一条写着“因个人原因退费,需扣除30%违约金及已上课时费用”。 2023年8月,李女士在还剩80节产后修复课、丈夫还剩64节塑形课时,正式提出退费。 商家却耍起无赖:“要退也行,按原价298元/节扣钱,你们还得倒贴!”夫妻俩气得报警,民警调解时商家竟当众撕毁合同:“有本事去告啊!” 这一告就是两年。李女士挺着孕肚跑法院、交材料,孩子一岁时还在为这事奔波。“最难受的是,健身房还在正常营业,前台还贴着我的缴费收据!”她指着照片里玻璃柜中的票据,眼眶发红。 直到2025年3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商家“概不退费”条款无效,需退还李女士19040元、韩先生15058元。 记者暗访该健身房时,销售员仍在推销“充五万送私教”套餐。当被问及退费问题时,对方翻了个白眼:“我们这开了八年,从没退过钱!” “现在满大街都是预付卡陷阱。”家住附近的张阿姨插话,她去年在美容院充了8000元, 结果店家突然关门,报警后只收到一张“老板破产”的纸条。而健身教练小周则抱怨:“我们底薪才2000,全靠卖卡提成,老板天天逼我们冲业绩。” 这场纠纷在兰州健身圈炸开了锅。消费者王先生在评论区留言:“我在另一家店充了3万,教练跑了,现在改行卖保险了!” 商家代表赵总却喊冤:“有些顾客上两节课就要退,我们人工成本谁承担?”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健身公司“私教课程概不退费”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其问题在于: 其一,该条款未区分消费者单方违约与商家违约两种情形,直接剥夺消费者在商家未履行服务义务时的退款请求权; 其二,该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相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的关键事实有三: 一是私教教练频繁变动,导致服务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 二是课程效果未达预期,消费者对服务质量丧失信任; 三是商家拒绝协商退费,构成根本违约。 需注意,消费者解除合同并非基于“反悔权”(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而是基于商家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本案中,法院认定商家需返还剩余课程费用的依据在于: 其一,消费者已支付的费用属于预付款,而非定金,商家未履行服务义务的部分无权占有; 其二,商家未举证证明因消费者解除合同产生实际损失,故不得扣除违约金; 其三,剩余课程数量明确(李某剩余80节、韩某剩余64节),费用计算清晰。 需特别指出的是,若商家能证明因消费者解除合同导致设备闲置、教练排期调整等损失,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主张赔偿,但本案中商家未提供相关证据。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判定“概不退费”条款无效,商家需退还李某19040元、韩某15058元,二审维持原判。
甘肃兰州,李女士和丈夫韩先生花四万办健身私教卡,产后修复课还剩80节、塑形课剩6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5-17 1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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