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街头突发离奇一幕:一名连衣裙女子被多名身穿“河南急救”人员推上担架,双手反铐,哭喊“救命!我没病!” 目击者拍摄视频质疑:急救人员为何对清醒女子用警械?禹州中医院精神科工作人员称:用约束带。 但视频中清晰可见手铐。女子家属虽同意送医,却未解释为何未陪同。律师张振海指出,非司法人员不得使用手铐,且送医需遵循自愿原则。这场“强制送医”背后,是程序失范还是另有隐情? 据报道,当天下午三点,一名身穿碎花连衣裙的年轻女子突然瘫坐在人行道上,双手被银色手铐反扣在身后,声嘶力竭地喊着:我没病!凭什么给我戴手铐! “她刚才还好好的,突然就被几个穿白大褂的人按住了!”目击者李女士回忆,当时三名穿“河南急救”字样制服的工作人员正试图将女子抬上担架车。 女子拼命挣扎,脚上的凉鞋都甩飞了一只,嘴里反复念叨自己的名字和家庭住址:我叫王芳,家住禹州东关!你们要带我去哪? 围观人群越聚越多,有人掏出手机拍摄。“你们有证件吗?凭什么抓人?”一位戴眼镜的大爷高声质问。 穿白大褂的领头者掏出工作证晃了晃:“我们是禹州中医院的,她家属说她有狂躁症,让我们来接人。” 话音未落,女子突然爆发出更凄厉的哭喊:“我爸妈根本不知道这事!是前夫!他让你们来的对不对!” 网友截图放大后惊呼:“这哪是约束带?分明是警用手铐!” 记者随后联系到禹州中医院精神科,工作人员证实女子确有精神病史,家属曾致电要求送医,但坚称“用的是专业约束带”。当被问及为何视频中是手铐时,对方支支吾吾挂断电话。 在附近开超市的张老板目睹全程。他告诉记者,急救车停在路边时,女子前夫曾短暂现身,但始终未靠近。他戴着墨镜口罩,就远远指了指人,说了句就是她,然后钻进一辆黑色轿车跑了。 强制送医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患者有伤人或自伤倾向、监护人书面同意、医护人员使用合规约束工具。 该事件存在多处程序漏洞:女子思维清晰能自报家门,不符合强制收治标准。即使家属同意,也不能授权使用警械。手铐属于司法强制措施,医护人员无权使用。 据知情人士透露,女子前夫因离婚财产纠纷,曾多次扬言让她进精神病院。目前,禹州警方已介入调查,正在核实急救人员身份及手铐来源。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强制医疗启动的法定要件是否齐备: 本案中,王芳虽被指称有狂躁症史,但事发时能清晰自报家门、准确陈述家庭住址,甚至当众指控前夫操纵送医,表明其具备完整认知与表达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人身自由。 急救人员使用手铐的行为,实质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已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二、约束工具使用的合法性: 本案中,急救人员使用警用手铐的行为,明显超出医疗约束范畴。手铐作为司法强制工具,其使用权限专属于公安、司法机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擅自使用不仅违反行业规范,更涉嫌滥用警械。 值得关注的是,禹州中医院工作人员“用约束带”的辩解与视频证据直接冲突,暴露出医疗文书造假风险,可能触发《医师法》第五十六条“伪造医学文书”的行政处罚。 三、监护权行使的正当性存疑: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确立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配偶为第一顺位。本案中,王芳前夫既非法定监护人,又存在离婚财产纠纷的潜在利益冲突,其越过配偶直接联系医疗机构送医的行为,涉嫌滥用监护人指定程序。 更关键的是,即便家属同意送医,仍需满足“必要性”要件,即患者已出现《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伤或伤人危险”。 王芳事发时的清醒状态与激烈反抗,恰恰证明其不存在即时危险性,此时家属同意不能成为非法强制的免责事由。 从程序正义视角审视,本案暴露出强制医疗领域的三大制度漏洞: 其一,医疗机构对“危险性”的评估缺乏第三方监督,易沦为私人报复工具; 其二,约束工具使用标准模糊,手铐与约束带界限不明; 其三,监护人同意机制缺乏效力审查,可能被滥用为变相拘禁的合法外衣。 综合来看,本案若进入司法程序,法院极可能认定强制送医行为程序违法。 急救人员滥用警械、医疗机构伪造约束工具事实、家属涉嫌恶意利用监护权,三重违法性叠加之下,相关责任人或将面临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双重追责。
河南禹州,街头突发离奇一幕:一名连衣裙女子被多名身穿“河南急救”人员推上担架,双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5-17 17: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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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言布语布衣明虫
前夫就不是家属了,路人甲
用户14xxx63
必须严惩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