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查20年,上市公司补税1.87亿

大象有钱侃 2024-04-14 03:05:35
在新疆系列81:倒查20年,上市公司补税1.87亿 全文约4000字,阅读约需10分钟。 一、事件概述 藏格矿业 (股票代码000408)发布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青海省税务局稽查局于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3月4日对藏格钾肥200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补缴各项税费 55,579,301.72元,滞纳金132,380,081.03元,合计187,959,382.75元。 2024年3月8日,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处[2024]1号),青海省税务局稽查局于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3月4日对藏格钾肥200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追征2004年至2014年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法追征2011年至2014年少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合计补缴各项税费 55,579,301.72元,滞纳金132,380,081.03元,合计187,959,382.75元。 根据《重组相关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中关于藏格钾肥或有事项的承诺,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应由藏格投资、肖永明承担。 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止,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尚未缴纳。 二、事件分析 (一)飞地经济 藏格矿业 (股票代码000408)大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管委会4号办公楼308室。名字前缀是西藏,注册在青海。 原因是飞地经济。 飞地经济是指在行政上互不隶属的两个及以上地区,打破行政区划界限,以各类开发区为主要载体,在平等协商、自愿合作的基础上,以生产要素的互补和高效利用为直接目的,在特定区域合作建设开发各种产业园区,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益分配等合作和协调机制,实现互利共赢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 藏格矿业 (股票代码000408)所在的飞地是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一班人马两块牌子,人是西藏的人,地是青海的地。藏青工业园区是西藏、青海两省区共建,以西藏管理为主的园区,位于青藏高原柴达木盆地边沿的青海省格尔木市。 藏青工业园区有很多优惠政策,藏青工业园区既享受国家给予西藏自治区特殊的税收政策,也享受西部大开发和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优惠政策。入园企业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一律执行中央赋予西藏特殊的财税政策。凡入驻园区企业,帮助协调西藏金融机构予以信贷支持。投资者在西藏自治区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均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即贷款利率统一执行全国各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被查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公司拥有察尔汗盐湖开采面积724.3493平方公里,年生产能力达200万吨。现已发展成为国内氯化钾行业第二大生产企业,青海省30家重点企业之一,氯化钾产品国家标准起草单位之一,国家绿色矿山试点单位之一。(来源公司官方网站) 可见,再大的企业,也有被税务稽查补税的可能。 新疆也有飞地经济。 比如江苏无锡和新疆克州,“飞地经济”:产业援疆飞出新天地 比如,乌鲁木齐天山区和甘泉堡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打造“飞地经济”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 再比如援疆飞地园区,首次提出“援疆飞地园区”概念——中国科学院大学在读博士王天雨: 新疆应力争在2049年成为中国第一大经济体|新疆|中国|经济体 (二)省级税务局稽查局办理 本案是青海省税务局稽查局亲自办理的,一般情况下省级稽查局很少亲自查案发文书,本案是青海省税务局稽查局发的文书,属于大案要案了。青海省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责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稽查局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统筹稽查案源管理,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承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组织落实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络机制;参与实施“一案双查”。稽查局设7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东大街34号 联系电话:* 对比新疆稽查局,职责表述的少,但实际职责应该和青海的差不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案源管理、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西街150号。 联系电话:*。 具体到乌鲁木齐,细化成了级别相同的三个部门,分别是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相关职责如下(后续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告为准): 稽查局。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统筹稽查案源管理、协调、指导、考核税务稽查;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承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组织落实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络机制;参与实施“一案双查”。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61号,联系电话:* 第一稽查局。承担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米东区、达坂城区税务稽查工作。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61号,联系电话:* 第二稽查局。承担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乌鲁木齐县税务稽查工作。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43号,联系电话:* 根据征管法,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应当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稽查对程序的要求比较高,税务局败诉的案子,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程序违法的原因。 虽然很繁琐,但程序很重要。 以下是几个程序性的要求: 1、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2、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3、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4、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5、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义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检查人员异地调查取证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的,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 6、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三)倒查20年 根据规定,税款追征期分三种情况: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案例中追缴2004年至2014年的税,估计是定性偷税了。 对于被稽查的企业,稽查过程中,可能存在中止或者终止检查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税务稽查理论上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到期以后,履行法定手续,可以合理延长期限。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另外,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相关资料。 三、我们的建议 (一)合法经营合理节税; (二)税事不决找我们。 —end— 杜成伟,具有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证券及基金从业资格,清华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业务领域包括:协助企业解决税务争议,应对税务检查,企业控制权规划和税务筹划,上市及并购重组税务筹划。拥有超过15年的专业经验,曾任职于税务局、国内外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与多个国家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关系。累计为10余家美股/A股上市公司、200余家企业提供税务和法律服务,累计处理涉税争议金额20余亿元,覆盖多个行业领域。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参考用,不构成任何投资、法律、会计或税务的最终操作建议。 ©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乌鲁木齐头条##乌鲁木齐##新疆##新疆##新疆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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