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浙江一男子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群主也被被判刑!

柠茶普法 2024-01-22 21:08:45

引言: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个判例。在这个数字化时代,微信群作为一种社交媒体平台,既为人们提供了交流互动的空间,也潜藏着一系列法律隐患。

(图片来源于网络)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的案件,将焦点聚焦在群主的管理责任上。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于微信群管理的深刻思考,涉及到个体责任、法律监管以及数字社交空间的治理问题。

基本案情:

该案中,被告人谢某作为微信群的群主,长期维持着二百人以上的群成员规模。

谢某表示,不知何时起,有人开始在群内传播淫秽视频。随着时间推移,淫秽视频竟然成为该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容。

几个月前,张某加入了这个群。

经调查发现,今年8月至10月,张某在该群传播了121个黄色视频。作为群主,谢某本应担负起监管管理责任,然而,并未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

法院判决: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谢某和张某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共同犯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良好,最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指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结语:

通过对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案的深入分析,我们看到了数字社交媒体时代下新兴问题的崛起,以及法律体系在应对这些问题上的尝试。

首先,群主作为群组的管理者,在法律上被要求对群内信息进行监督,这使得个体责任在数字社交空间得到了进一步强调。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法律规定与社交网络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距,需要更为精细的制度来加以规范。

这一案例也反映出了社会对于数字时代法律监管的需求,我们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法规,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交媒体的特殊性。

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我们需要更多法律专家的智慧

通过合力应对法治问题,我们可以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公正、有序的数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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