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通过微信多次向朋友借钱,朋友称款项为赠予,不予归还

小苗说热点 2024-01-22 15:32:40

一女子通过微信多次借钱给朋友,可事后朋友却说是“赠予”,不想还钱,无奈之下女子将朋友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法治日报)

女子刘某在聊天软件上认识了男子周某,二人认识之后经常在聊天软件上聊天,由于二人的性格比较相似,日常聊的也比较投缘。

从最初的偶尔聊几句,到后来每天都聊天,慢慢的就发展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可以说在二人网上是无话不谈的。当刘某不开心的时候,她会讲给周某听,而周某在遇到事情的时候,也会讲给刘某听。

但令刘某没想到的是,随着二人认识的时间越来越久之后,周某开始以各种理由向刘某借钱,但是每次都不不多借。

只要开口借钱都是几百块,而刘某每次都是通过微信发红包,和转账的方式借钱给周某,他认为二人是朋友,对方需要他帮忙,他没有理由不帮。

渐渐的刘某发现,每次周某都说借钱,可周某从来没有说过还钱,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某大致算了一下,除去微信红包的钱,仅转账借给周某的钱,就有12900元。

虽然二人的朋友关系,但对于钱这种事情有借有还才可以,光借不还刘某肯定是不干的,于是刘某就开始向周某要钱。

起初周某还搪塞着说:自己手头比较紧,等有钱了一定会还给她。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某要钱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之后,周某索性直接翻脸说:这些钱是微信红包发给他的,属于赠与行为,不需要归还。

刘某则认为虽然二人是朋友关系,认识的时间也比较久了,但是周某也不能这么赖皮,因为要钱一事二人也闹翻了。

之后刘某多次向周某要钱,对方不还之后,为了要回转给周某的钱,刘某无奈之下将周某告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周某限期还钱。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予”之意,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刘某对周某的资助,向周某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这些钱属于赠与行为,周某确实无需偿还。

但是刘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周某支付的12900元,虽然周某在法庭上便称是赠与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这些钱是刘某自愿赠予给他的,所以周某需要归还刘某借给他的这些钱。

最终法院判定,周某需归还刘某微信转账给他的12900元。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发红包的人是赠与人,抢红包的人是受赠人。发红包、抢红包的行为属于赠与法律关系,发红包的人与抢红包的人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但是微信转账就完全不一样了,所以周某需要归还借刘某的钱。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欢迎大家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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