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小伙摆摊卖炒栗子,可是隔壁同行大叔嫌弃小伙卖的太便宜,于是便揪着小伙衣领,将栗子打翻在地,小伙为了挣脱两人抱在一起倒在了绿化带里,不料大叔起身后不久心脏病突发而去世,大叔家人无法接受,将小伙告上了法庭索赔60万,两级法院却有不同看法。 小刘在集市上卖糖炒栗子,由于昨天还剩下了一些,于是小刘就以12元一斤的价格售卖,可是在小刘的斜对面,老张也在卖糖炒栗子,不过价格却是16元一斤。 老张听到小刘以12元一斤的价格在售卖,顿时气不打一处来,认为小刘这是在扰乱市场,这样卖的话,自己肯定生意不好。看到小刘摊位前不时有顾客在购买,而自己摊位前门可罗雀,于是老张气不打一处来,随即上前将小刘炒好的栗子打翻在地。 老张一把揪着小刘的衣领一边质问为什么卖的这么便宜?小刘被老张这一举动搞蒙了,于是便打算使劲挣脱掉对方,不料双方却倒在了绿化带中。 此时,小刘在上,老张在下,不过由于老张比小刘有劲,小刘拼尽全力,用腿压在老张的身体上,才挣脱出来,这时候集市上的顾客和其他摊主也上前劝和,将两人分了开来。 老张起身后,觉得胸口有一些闷,不过老张并没有在意,而是拿起了电话报了警。不久,民警来到现场将两人带回了派出所进行调查,这时候,老张感觉胸口闷的厉害,于是在民警的帮助下,又拨通了120. 就在等待120的过程中,老张倒在了地上,120来到现场后将老张送往了医院,最终因为心跳骤停抢救无效老张去世了。 而小刘却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最终检察院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起诉,可是老张家属无法接受,将小刘告上了法院,要求小刘赔偿60万余元。 那么,小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的争吵,以及小刘拽对方、压胸口等行为虽然不足以造成老张的死亡,但是该行为却可以造成本身患有心脏病的老张诱发自身疾病,而小刘应当意识到自己压对方胸口可能造成老张心脏负荷加重,因此,小刘对老张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但是,由于老张本身患有疾病,在冲突结束后已经产生了身体不适,没有第一时间前往医院救治,最终导致了心脏病发作,自身存在较大责任,法院认定小刘承担次要责任,承担20%的责任,赔偿老张家属26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刘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给出完全不一样的裁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老张无端挑起的事端,继而引发双方辱骂和撕扯,老张不当行为在先,小刘的行为并未超过一个普通人在遭到谩骂和撕扯时,一个普通人正当的应激反应,对老张的死亡后果根本无法预知。 小刘对老张的死亡无法预知,不具有侵害老张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且按压动作也没有导致老张轻微伤以上的后果,要求小刘对老张的身体患有严重心脏病有预知,显然是一种苛求,不符合一般生活经验法则,老张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并非人为因素导致,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老张家属全部诉求。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冬日生活打卡季# #2023年度创作挑战#
山东青岛,一小伙摆摊卖炒栗子,可是隔壁同行大叔嫌弃小伙卖的太便宜,于是便揪着小伙
大兵叔叔
2023-12-13 22:26:33
0
阅读:177
tb5456528
二审不错
QKA
一审法官,收钱了吧??
谈股论金
如同自己开车走的好好的,被追尾了,后车要求要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