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一单身小伙在网上找了一个女朋友,两人第一次见面,小伙就被女朋友带到一家酒吧喝酒,俩小时的时间,小伙花掉了14000多元,可是,事后小伙再联系女友时,发现怎么也联系不上了。 蔡先生今年32岁,还是单身,为了在回家过年的时候能有一个对象,蔡先生于是便在网上聊天,希望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找到女朋友。 很快,女子王某走进了蔡先生的视野,两人在网上聊得热火朝天,王某自称是做美甲的,随后,王某便主动邀约蔡先生见个面。 见女方如此主动,蔡先生随即答应了对方的请求,于是两人在酒吧见了面。 见面后,一上来王某就点了800多元的酒水,加上两份牛排和一份水果,一杯鸡尾酒,蔡先生也多想,就付了款,随后两人一边聊天一边吃饭。 期间,王某又多次点酒,就这样,王某点了一个2000多的酒水套餐,喝完后又点了好几次,由于服务员一直站在自己面前,王某也没有付款的意思,无奈,自己只能先把账单结算了。 稀里糊涂,蔡先生不知不觉间消费了14000多元,吃完饭后,两人又逛街聊天,王某称我是你女朋友了,你就不能再和其他人聊天了,随即,让蔡先生删掉了聊天记录。 第二天,蔡先生查询账单却发现花了14000多元,方才如梦初醒,于是又来到酒店查询账单,结果发现两人一共喝了100多杯酒水,对于这个结果,蔡先生感到不可思议,两人第一次见面,怎么能喝这么多酒,而且自己酒量也不行,不可能喝了这么多酒。 此时再联系女子王某时,却发现无法联系,蔡先生便找了媒体一起来到了这家酒吧,酒吧负责人表示,之前将酒吧以按天租赁的方式包了出去,发现有人投诉后又收了回来。 对于这样的解释,蔡先生并不相信,随后便报了警,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有人说,蔡先生30多岁了,怎么还这么轻而易举的上当受骗,这分明就是酒托。 还有人说,希望警方能够大龄男青年主持一个公道。 王某的行为,算是诈骗吗? 其实,这就要看王某是否真的具有与蔡先生交友的目的,而且带着蔡先生来到的这家酒吧,也不是精挑细选事先准备的,换句话说,就是王某和酒吧的工作人员,没有就酒水销售达成分佣。 如果,王某是诱导顾客点酒水达到分佣目的,那么显然这就属于一种消费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此时,王先生便有权退一赔三。 如果,王某并不是和蔡先生真实谈恋爱,而且目的不单单是诱导消费,而且还巧设名目,无中生有的让蔡先生多掏钱,那么这就是诈骗行为了。 单看14000元的数额,显然已经达到了入罪标准,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如果能够证实确实是一种诈骗行为,那么涉事主体都要面临刑事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事后蔡先生再次登录某交友平台,在该女子账号留言处发现了一则回复,对方称这名女子就是骗人的,不要聊,蔡先生加了对方好友后,得知在自己消费当晚,这名男子也在这家酒吧消费了500多元。 更匪夷所思的是,两人见面的不是一个人,所以,这种情况下,对方成立诈骗的可能性很高,最后,还是提醒大家,交友需谨慎。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文章首发挑战赛# #2023年度创作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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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兵叔叔
2023-12-20 16: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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