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头脑发热交了10万定金,买了一套总价190多万的房子,带男子回过

大兵叔叔 2024-01-24 11:05:13
浙江杭州,一男子头脑发热交了10万定金,买了一套总价190多万的房子,带男子回过神来发现,以自己每个月5000多元的工资,根本无力承担每个月7000多元的贷款,男子于是以开发商违规卖房为由,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余先生路过售楼处时,发现开发商赠送黄金,于是便进去了解一下情况,在销售顾问的言语诱惑下,余先生就拿出了10万的首付款,加上开发商送给自己的黄金券28万元,以38万的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总价191万的房产。 签订合同交了钱,余先生就高高兴兴的回家了,可是回到家里之后才发现,按照房价和贷款数额,自己每个月要还7000多元的贷款,可是自己的工资才5000多元,根本无法偿还贷款。 这时候,余先生后悔了,如果当时不是在销售顾问的诱导下,自己根本不会交钱的,于是,余先生找到了开发商,希望开发商将这笔定金10万元退给自己。 然而,余先生的要求很快被开发商拒绝了,开发商表示这是定金不退。 接下来,余先生想到了自己首付明明是10万元,加上开发商的28万黄金券才达到首付标准,所以,开发商这样的销售行为明显违规,于是找到媒体一起帮忙,希望开发商退款。 然而,开发商却给出了另外一个版本,就是购房人在支付了首付款后,银行也批贷后,才会将黄金券给购房人,而不是在交首付的时候以补足首付款的方式给购房者。 其实,这样卖房的方式一直就存在,即本人没有足够的首付款,开发商向购房人出借首付款,这样购房人就可以顺利买房子了。 但是,这样做的风险却很大,本身购房人连首付款都凑不齐,开发商却出借首付款,那么,等待房子交付后,购房者的还贷能力也大打问号。 于是,各地住建部门纷纷下发规定,首付款须一次性支付,禁止分期支付和“首付贷”。但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而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法规,所以,即便开发商出借给购房人首付款,该行为算是违反行业规定,并不会上升到合同无效的程度。 而余先生交了是10万的定金,并不是10万的首付款,其实定金退还是有严格规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当余先生明确表示不买了,显然是以自己的行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其自身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定金不退的后果。 不过幸运的是,经过媒体的协调,开发商最终同意将10万元返还给余先生。 有人说,既然开发商没有问题,为何要把钱退给购房者?其实,背后的原因可能很多,但是,既然退给了购房者,还是希望大家买房子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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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军哥

军哥

2
2024-01-25 07:05

上次不说一女子吗?这次改男子?

我有个朋友

我有个朋友

1
2024-01-24 14:53

明显的不知道自己吃几碗干饭

大兵叔叔

大兵叔叔

知名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