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七旬老人生病入院,让人心寒的是,四个子女都不来探望、照顾老人,住了三天院

大兵叔叔 2024-01-24 11:07:34
重庆,一七旬老人生病入院,让人心寒的是,四个子女都不来探望、照顾老人,住了三天院后,老人从楼道尽头的窗户处翻了出去当场身亡,事发后,老人子女却坐不住了,要求医院未尽到安保责任,提出了49万的赔偿。 付阿姨已经72岁了,由于老伴早早去世,虽然自己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可是子女却很少上门关心老人,一日,付阿姨生病入院,于是便喊来了表妹给自己送饭,照顾自己。 期间,付阿姨多次向表妹表达了不想活了的念头,表妹也是好言相劝,希望姐姐能看开一些。 本以为经过表妹的劝导,付阿姨能够回心转意,可是在住院的第三天一大早,付阿姨来到了走廊的尽头站了许久,随后便翻越了窗户一跃而下,当场身亡。 事发后,警方给出了排除他杀的结论,然而,这个时候,四个子女都出现了,他们口口声声的表示,母亲在走廊尽头站了那么久,没有一个护士或者医生过来,因此,医院没有尽到一个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提出了49万的赔偿要求。 其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医院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付阿姨的死亡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应承担,承担多大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机构,其经营的场所应属于公共场所,但其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的,应有合理限度,重点在于确定安全保障行为的必要性。 本案中,付阿姨的子女认为被医院的通道未管控,坠楼处楼面未安装护栏及外设爬梯未安装安全防护措施等均有违安全保障义务,与付阿姨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实际上,这就要看医院窗户的安装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则意味着医院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很少一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后,给出了自己的裁判意见。 首先,法院认为,付阿姨在事发时作为正常成年人,应当知道坠楼处楼面不属于常人自由活动范围,仍通过攀爬带窗外导致坠楼身亡,其身亡并不是因外墙、窗户不稳或者安全防护不到位导致。 但是,由于付阿姨在楼道尽头徘徊以及长时间站立时,未有医护人员注意,因此,医院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由于付阿姨是一名成年人,应当对自行攀爬窗外可能导致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其过错承担较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医院承担10%责任,付阿姨本身承担90%责任,在计算付阿姨合理损失后,加上医院之前已经支付了3万元,因此还有1.1万的差额,于是判决医院继续支付这1.1万的赔偿。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付阿姨有4个子女,但是老人生病住院后,四个子女却都没有来陪护,这更加让老人心寒,从而坚定了离世的想法。 其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而付阿姨的四个女子,非但没有尽到赡养责任,而在老人住院时,也没有来探望和支付医疗费,其行为显然背离了法律规定,如果老人还在世,其实是有权追究4个子女赡养的法律责任的。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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