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女子捡到手机后,接听到失主电话愿意归还手机,可是,当双方见了面之后
大兵叔叔
2024-01-24 11:08:04
浙江嘉兴, 一女子捡到手机后,接听到失主电话愿意归还手机,可是,当双方见了面之后,女子却变了卦,称要失主按照手机的价值赎回,无奈,失主只能选择报警求助,可是即便面对民警,女子更是语出惊人,我又不是坑你。
据悉,刘先生因不慎遗失了自己的手机,由于手机有重要文件,刘先生随即拨打了电话,接听电话的是一名女子,女子接到刘先生的电话后,表示愿意归案手机。
虽然双方约好了时间,待刘先生前往约定好的地点后,女子表示要刘先生按照手机的价值支付费用,才能够把手机归还给你。
刘先生随即报了警,民警来到现场进行协调,面对民警,女子依然大言不惭的表示,我就说这个值多少钱,你就给我多少钱,我又不偷不抢。
失主刘先生随即表示,这怎么可能,值多少钱给你多少钱。女子则回应道,我也不是坑啊。
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女子还表示过要把手机扔进河里,最终经过协调,刘先生无奈的拿出1000元给了对方。
事后,派出所有关人员回应道,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们没有权利强制女子归还,只能协调。
有人说,法律就应该规定捡到东西归还最高可以要求多少的报酬,不然的话,有些人漫天要价确实不合适。
还有人说,女子竟然要求按照实际价格支付,这真的是“抢钱”。
1、女子捡到手机后,有无义务归还?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即捡到了他人遗失的物品,应当立即返还或者交由有关部门保存,而不是据为己有。
但是,捡到他人遗失物之后,其实是有权要求失主支付一定费用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支付费用的比例进行约定,而只是约定支付必要的费用,比如交通费,保管费等。
2、女子如果扔掉手机,会承担什么责任?
由于在协商过程中,女子提及要把手机扔进河中,实际上,这就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就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如果女子真的把手机扔进了河中,那么是要赔偿刘先生损失的。
当然,女子如果仅仅是威胁刘先生,其实这就带有敲诈勒索的成分了。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则属于敲诈勒索。
女子要求的数额是1000元,按照敲诈勒索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达到入罪标准,所以,应当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有必要对女子进行治安处罚。
本来是拾金不昧的好事,结果却演变成拿着手机要求支付补偿的闹剧,虽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如果女子在这个过程中,以把手机扔进河里为要挟,强迫失主支付钱财的,那么就要对这个行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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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点赞很到位
你把钱先给她吗,然后报警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