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花了12万多元买了169条香烟,回家路上被交警查获,随即交警将此事转交给烟

大兵叔叔 2024-01-24 11:11:58
一男子花了12万多元买了169条香烟,回家路上被交警查获,随即交警将此事转交给烟草部门处理,事后,烟草部门以无证运输为由,对男子处以了罚没169条香烟的处罚,男子不服,表示我是自己用的,凭什么没收?随即将烟草部门告上了法院。 张某经营着一家小超市,平时的时候,批的香烟根本不够卖,偶尔张某还想办法从其他店里收购一些,即便如此,香烟还是不够卖。 事发这天,张某外出游玩,期间烟抽完了,于是就转头道路边的小店里买了两包烟,由于自己也是做生意的,于是张某就和老板聊了会天,期间得知这里的香烟价格比自己店的要便宜一些,于是走之前,张某就又买了几条。 一天,张某从县城里收了169条香烟,有中华、利群、黄鹤楼等品牌,一共24个品种的香烟,一共花掉了12.6万元,随即,张某将这些香烟全部放进了后备箱,打算运回家。 在途径某收费站时,交警将张某拦下检查,在打开后备箱之后,竟然发现后备箱中足足有100多条香烟,于是便直接通知了烟草部门前来调查。 张某表示这是香烟都是自用的,凭什么运输还要被检查?可是烟草部门却表示,香烟的运输需要有运输许可证才行,不然的话是不允许运输的,于是,烟草部门将这些香烟全部查扣,事后做出了没收的决定。 张某很是不解,自己运输的是真烟,又不是假烟,而且是自己抽,就算是卖的话,自己也有零售许可,所以,即便没有运输证,也不能没收香烟。 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张某认为,即便自己没有运输许可,那么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对自己的香烟进行收购,而不是直接按照情节严重没收烟草制品,于是,张某直接将烟草局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张某还提出了另外的观点,就是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3款的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自己是从县里购买运输的,都是在一个市里,又没有跨市运输,所以,无需办理运输证。 可是,烟草部门却表示,张某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偏颇,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指的是跨市和跨县运输,张某的行为,就符合了跨县运输的情形。 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本案中,张某运输了169条香烟,一共是3万余支,但是其涉案数额达到了12万多元,因此属于超过5万的情形,对此处以没收香烟也是有法可依的。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本案的? 首先,法院认为,张某跨县运输香烟,到底要不要办理运输证? 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3款的规定来看,张某跨县运输香烟的,确实要办理运输证,由于香烟的价值超过了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烟草部门决定对其没收烟草制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审理后认为,烟草部门的处理合法合规,判决驳回张某的诉求。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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