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恋人分手又复合,当晚又因琐事闹起了矛盾,进而发生了肢体冲突,男方将女方压在床

大兵叔叔 2024-01-24 11:12:18
一对恋人分手又复合,当晚又因琐事闹起了矛盾,进而发生了肢体冲突,男方将女方压在床上欲强行发生关系,女方挣脱后,拿起地上的理疗仪砸了过去,不料男方最终不幸去世。事发后,女方不仅被追究了刑责,受害人家属更是提出了168万的赔偿请求。 男子魏某和苏某两人谈了一年恋爱后分了手,随后苏某就去了外地工作,可是,到了年底后,魏某又主动联系上了苏某,表达了复合的意愿,于是两个人重归于好。 一天晚上,苏某见魏某在和一女孩聊天,瞬间火冒三丈,认为魏某和女孩之间有不正当的往来,奈何魏某如何解释,苏某都听不进去,于是两个人争吵了起来,以前的琐事也都成为了双方相互指责的理由。 也许是口头上的争吵不解气,魏某直接掐住了苏某的脖子,苏某挣脱后,不想在和魏某一般见识,于是便打算收拾行囊离开这个是非之地。 可是,魏某却直接将苏某拽到卧室,随即又对苏某进行了非常难听的谩骂,苏某不堪侮辱,随即打了魏某一记耳光,让人意外的是,魏某被打之后,却兴奋异常,高喊着要苏某使劲打,苏某见状,又使劲打了魏某几巴掌。 此时,魏某直接将苏某推倒在床,准备脱掉苏某内衣,苏某见对方想要和自己发生关系,于是便奋力挣扎,挣脱开之后,苏某从地上捡了一个啤酒瓶砸了过去,可是,魏某竟然还要求苏某继续打,于是苏某又打了几下。 然而,魏某站在原地,既不阻挡也不还手,就是一个劲的辱骂苏某,苏某随即从拿起了一个理疗仪砸了过去,没想到这一下却直接将魏某打倒在地,随后魏某就失去了意识。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苏某拨打了120将魏某送往了医院,可是,魏某还是伤重不治身亡,经鉴定,魏某为外伤性基底动脉破裂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归案后,苏某如实供述了当晚发生的一切,随即苏某便以故意伤害罪被立案追究,此后又更改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了公诉,魏某家人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苏某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68万元。 有人说,这明明是魏某打算性侵苏某,苏某这是正当防卫。 其实,所谓的正当防卫,要求的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本案中,起初,魏某确实在压着受害人,打算强行发生关系,但是,苏某挣脱后,魏某并没有继续实施性侵行为,反而在苏某不断的殴打下,没有还手还一直叫嚣让苏某继续打,显然,魏某的不法侵害并不存在。 因此,苏某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据此是不成立正当防卫的。 而魏某要求苏某一直打自己,这是否属于被害人承诺? 所谓的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但是由于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典,都没有对此进行规定,所以,受害人承诺是无效的,苏某殴打魏某的行为,本质上还是犯罪行为。 但是,由于魏某实施了不法侵害在先,而且又言语刺激苏某,导致了苏某情绪激动进而殴打魏某的,那么魏某本身属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行为,是可以减轻苏某的处罚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当晚发生争执时,苏某应当预见到其用啤酒瓶、理疗仪攻击魏某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致伤等后果,其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另一方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苏某主观上有伤害魏某或者致魏某死亡后果的故意,从被害人倒地后苏某拨打120呼救并向他人求助行为也可看出,苏某不希望也不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此苏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等,除机动车交通肇事犯罪外,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不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内。 故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168万赔偿要求,支持47000元,而由于苏某有自首,加上受害人存在过错,据此判决苏某有期徒刑1年6 个月。 一对情侣最终以这样的方式结局,不免令人唏嘘不已。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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