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男子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购买了某村民的宅基地房屋。然而,当村里进行拆迁

大兵叔叔 2024-01-26 23:31:46
一位男子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购买了某村民的宅基地房屋。然而,当村里进行拆迁时,补偿款包括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和45万元现金。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该村民竟然眼红要求分得90%的拆迁补偿,但遭到了男子的拒绝。愤怒之下,该村民将男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并将补偿款全部归自己所有。 孙先生为了让妻子和孩子以及父母过上更好的生活,背井离乡来到了风景秀丽、资源丰富的青岛生活。 由于是大城市,房价不是一般的高,对于孙先生来讲,是可望不可即的。 但是,为了能有一个安身之处,孙先生白天打工,晚上摆摊,租住在一间破旧的小房子里,省下的钱还是决定攒钱买房子。 不过房价太高,孙先生只能买便宜的回迁房或者是宅基地房子,经过一番考量后,最终在一个村里,孙先生花了近4万元买下了村民老刘的180平方米毛坯房,而卖方老刘则跟着孩子去了其他城市定居了。 然而,孙先生并非该村集体成员,所以地基仍然属于老刘的名字。为了以防万一,双方签订了《购房契约》。就这样,孙先生一家也算是在他乡有了家。 就这样,孙先生一家在这个村里生活居住了20多年,俨然成为了当地人。20多年来,孙先生和原房东就一直没有联系。 后来,为了更好地建设城市,孙先生所在的村子被重新规划并面临拆迁改造。尽管孙先生是外来户,但在确定补偿款名额时,孙先生一家也被计算在内,可以分得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和45万元现金。 然而,财富使人心动。刘某在外地本来过得好好的,但他听说孙先生一家分到了拆迁补偿后,竟然闹到了村委和拆迁办,要求拿走全部补偿。 孙先生也没想到刘某会如此不顾契约精神,但他认为自己当初花钱买的房子已经住了20多年了,这事村委都是知道的,刘某想反悔也没用。 果然,拆迁办和村委并未把补偿给刘某,不过大家都知道孙先生当初买下刘某的宅基房是不合法的,所以只能从中调解。可是孙先生愿意分30%给刘某,但刘某却想要90%,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果。 这下刘某也失去了耐心,他认为大不了就把39000元退还给孙先生,于是将孙先生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契约》无效,并判决把补偿都判归自己所有。 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否应该将拆迁补偿分给刘某呢? 经过法院审理后,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购房契约》是否有效?以及拆迁补偿应该如何分配? 首先,关于《购房契约》的有效性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在此之前,宅基地禁止出售给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因此,孙先生和刘某签订的《购房契约》被认定为无效。由于合同无效,原则上孙先生应当退还房子,刘某应当退还当年的购房款。 其次,关于拆迁补偿的分配问题。 法院认为,尽管《购房契约》无效,但法律对于不诚信的行为持否定态度。根据民法典第7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当初刘某自愿与孙先生签订《购房契约》,现在却反悔,这违背了诚信原则。此外,经调查发现,刘某将宅基地房交给孙先生时还是个毛坯房。孙先生夫妇在这20多年的时间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和维护,付出了巨大的精力、情感和成本。 如果仅仅因为《购房契约》无效就只退还当初的购房款,对于孙先生来说是不公平的。根据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考虑到孙先生和刘某都有过错,但刘某的过错明显大于孙先生,本院认为刘某应承担90%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孙先生向刘某支付补偿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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