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女子身体不舒服,朋友主动提出帮她熬中药,女子说好10副药给朋友100元

运良说是非 2024-09-09 12:55:33

黑龙江,一女子身体不舒服,朋友主动提出帮她熬中药,女子说好10副药给朋友100元报酬。可谁想,朋友熬药的过程中,却因吸入大量一氧化碳不幸身亡。家属将女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子赔偿23万,法院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王青跟尹红是一对无话不说的好姐妹。再加上两人还是住在同一个小区,因此平时经常相互走动。 这天,已经年过五旬的尹红身体不舒服,浑身无力去医院检查。医生说她身体并没什么大碍,但需要吃几副中药调理。 让尹红犯难的是,她从没熬过中药,她的老伴前几年已经去世,子女也都在外面。她身体不舒服,没有精力照顾自己。 王青见状,自告奋勇主动提出帮忙。因为王青家中有熬药的陶罐,而且她时间也比较闲。尹红心里有些过意不去,不想让朋友白帮忙。 于是尹红提出王青帮她熬10副药给100块。王青本想拒绝,但又不想让好姐妹有心理负担,所以痛快答应。 可谁也没有想到,王青熬夜的第二天就发生了意外。 这天,王青的女儿下班回来,见母亲晕倒在厨房,急忙送去医院抢救,可惜没能抢救回来。原来,王青在熬夜的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导致中毒。 好端端的人就这样没了,家属的心情可想而知。 这样的意外,让尹红内疚不已。她把自己关在房间,从白天哭到晚上,总觉是自己间接害死了好友。 料理完母亲的丧事后,子女认为此事尹红有一定的责任,要求她赔偿。双方因赔偿金额谈不妥,子女一纸诉状将尹红起诉到法院。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家属认为尹红让其母亲熬药,支付报酬,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在家属看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王青是在替尹红熬夜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因此提供提劳务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假设王青没有为尹红熬药,就不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此事,提供劳务一方的尹红存在因果关系。 假设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只是纯粹帮忙,那性质又完全不一样。因为双方,就不是雇佣关系,尹红最多是从道义上,对尹红的死进行适当补偿。 2、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都应该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管是王青还是尹红,她们都是成年人,可是王青在熬药的过程中,由于长时间在室内开火熬药,没有及时开窗通风,导致一氧化碳浓度过高中毒。 她对自己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尹红让朋友帮忙在家中熬药,应该尽到提醒义务。可尹红并没有提醒朋友一些最基本的注意事项。 因此,双方都存在一定的疏忽和过错。 3、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这样的悲剧让人痛心,可事情既然已然发生,也只能接受现实。 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没有尽到谨慎义务,被告作为雇主没有尽到提醒义务,酌情判决尹红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3万余元。 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本来是好事,可却因为一时疏忽大意,惹出这么大的麻烦。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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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幸福人生

幸福人生

1
2024-09-09 20:52

完全不合理,这样以后谁敢帮助朋友

运良说是非

运良说是非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