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上海,男子闯红灯过马路,没想到才走了5米,就与一辆电动车相撞,电动车司机为了避让,直接连人带车摔到对向车道,却被突然启动的小汽车从身上轧了过去。事后,男子自首,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而小汽车却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网友:法官英明! (来源:) 周强一路小跑,回到家里,他坐在沙发上,魂不守舍,他两腿发抖,内心十分恐惧。 妻子见他回来,便问:“你说出去买早餐的,怎么空着手回来了?” 他根本听不到,只是不停地发着抖,妻子意识到出事了,可不管她怎么问,周强还是一言不发。 过了好一会儿,周强才断断续续地说:“我早上去买早餐,在过马路的时候,跟一个骑电动车的撞了,我看到她摔在地上,刚好被一辆突然启动的小汽车轧过去……,我很害怕,就赶紧回家了,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话音刚落,周强已泪流满面,他知道,自己闯下了大祸,可当时他根本不知道怎么面对,只对赶紧跑回家躲起来。 可他心里也清楚,天网恢恢,他是无法避责任的,果不其然,在不久后,他接到了警方的电话,于是,他便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了派出所自首。 事发2024年5月17日早上7点,那会儿正是上班高峰期,马路上的车辆川流不息,人们上学的上学,上班的上班,周强起了个大早,打算去买早餐,再顺路把菜给买了。 他站在马路边上,前面就是红绿灯,周强看人行道交通指示灯就要变红,而两边的车辆还在等待,他懒得再多等十几秒,于是他小跑着闯红灯,想要穿过马路到对面买早餐。 可没想到,他才走了不到5米,一辆电动车以很快的速度冲了过来,就在即将和周强碰到的时候,驾驶员林海急转方向,可两人还是无可避免地撞到了一起,电动车驾驶员也连人带车,摔到了对向车道。 周强躲闪及时,并没有受伤,可很不幸的是,因为事发突然,对向车道的绿灯刚好放行,小汽车马上启动,从林海的身上压了过去。 这突如其来的一幕,把周强吓懵了,他看了林海一眼,发现已是血肉模糊,鬼使神差之下,他并没有对林海施救,而是自己逃离了现场。 这便是开头那一幕! 林海被人送到了医院抢救,可惜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为,周强涉嫌交通肇事罪,在经过调查后,便将他移交到了检察院,提起公诉!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周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林海已发生意外,他既没有报警,也没有施救,而直接逃走,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周强闯红灯横穿马路买早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他在事故发生后,明知林海生命垂危,却没有报警或者实施救助行为,在短暂停留了几秒钟后,出于害怕心理,跑回了家,属于典型的肇事逃逸,应负主要责任。 但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林海在驾驶电动车时,存在超速行为,所以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周强的逃逸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减轻,林海应负次责。 2、将林海碾轧致死的小汽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虽然行人与非机动车,较机动车而言,在马路上属于弱势,但如果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如果违反了交通法规,同样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法律是公平的,在本案中,小汽车只是在马路上正常等待通行,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而林海突然因事故摔向对向车道,导致被小汽车碾轧,小汽车对于这突如其来的意外事件,显然是无法预见的,因此,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责任,小汽车都无需承担。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交警事故认定书及现场监控所示,此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为周强闯红灯过马路所致,而其在事故发生后,迅速逃离现场,并没有施救或报警,属于肇事逃逸,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念在其在得到警方通知后,能主动自首,且如实陈述事故经过,符合从轻处理的情形,因此可以减轻处理。 林海虽为受害者,但其驾驶电动车超速行驶,也存在一定的责任!而小汽车在此事中,并没有任何的失误,不应为此事件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判决周强有期徒刑2年6个月。 遵守交通规则,人人有责,法治社会,无论是人还是车,违法就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飞来横祸!”上海,男子闯红灯过马路,没想到才走了5米,就与一辆电动车相撞,电动
运良说是非
2024-09-10 19: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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