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对姐妹都是狠人!” 广西,一女子见大姐身患重病没钱做手术,她跑去找身家上千万的二姐借钱,可却遭到二姐的冷漠拒绝。几年后,女子辞去工作,拿出所有积蓄跟二姐合伙做生意,结果二姐不给她分红。女子一怒之下伙同亲外甥,将二姐一家灭口,连2个孩子都不放过。 (案例来源:今日说法) 事情发生在2011年5月2号凌晨。 这天,周强的侄女出嫁,作为亲叔叔的他却迟迟没有出现在婚礼现场。不仅如此,就连周强的妻子林梅电话也打不通。 周母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叫上保姆立即赶去儿子家中查看,推门而入的那一瞬间,周母直接吓得瘫软在地上。 因为,周强一家四口都倒在血泊中。 令人气愤的是,凶手居然连两个孩子都不放过。警方勘查现场,首先排除了财杀的可能性,因为室内并没翻动的痕迹,而且周强家中的贵重财物一样不少。 从表面上看,这应该是一起仇杀案。 但警方调查夫妻俩的社会关系,又排除了这种可能性。 室内门窗完好,且四个被害人都是在睡梦中被砍死,警方推断嫌疑人是使用钥匙和平进入,经过一番调查,周强的小姨子林娟成功进入警方视线。 林娟眼见事情败露,痛快承认自己的罪行。 不仅如此,她还供出了自己的两个同伙。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林娟的同伙竟是亲生甥,以及她外甥女的男朋友。而这个亲生甥就是她大姐的儿子,贺章叫死者林梅姨妈。 林娟为什么要对自己的亲姐姐一家做出这么疯狂的事呢? 林母育有3女2男,大姐身患残疾家里最穷,二姐林梅家境富裕在当地是女强人。后来大姐心脏病严重,需要做支架手术没钱。林娟跟大姐关系好,而她自己也是个穷光蛋,于是,林娟就去找二姐林梅,希望她能出钱为大姐治病。 林梅却断然拒绝,声称她没有这样的义务,自己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大姐因没及得到救助,没过多久就去世了。林娟将责任归咎到冷漠无情的二姐身上,认为是她见死不救。 但当时两人并没有撕破脸,后来林梅生意差点破产,急需要人投资,林娟辞去工作,拿出所有积蓄帮姐姐共渡难关,当时林梅承诺公司走上正轨,会给妹妹分红。 几年后,林梅开豪车,住豪房。却并没有给妹妹分红,而且给的工资也少得可怜,这让林娟颇为不满。 随着时间的推移,她对二姐的意见越来越大 ,心里也越来越不平衡。 最终竟产生了一个可怕的念头,为了能够让母亲继承二姐家的遗产,她竟伙同自己的亲外甥贺章,制造了一起灭门案。 林娟口口声声说,是因为看不惯姐姐的冷漠无情和小人得志的嘴脸,可她却让两个无辜的孩子丧命,所以说,她比凉薄的姐姐还要狠100倍。 为了拖亲外甥下水,林娟不停在外甥面前 ,痛斥林梅的不仁不义,从而让贺章也认为,自己的母亲是被林梅间接害死。 而贺章为了顺利作案,又找妹妹的男朋友帮忙。 5月1号深夜,这三人趁着周强一家熟睡之际,悄悄潜入他们家中,举起斧头将一家四口残忍杀害。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娟跟姐姐血脉相连,可她因为自己的私欲,伙同亲外甥将姐姐一家灭口。其行为恶劣,给社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属于情节严重。 最终三个人都被判死刑,此案虽然林娟是主犯,另两个是从犯,但他们作为成年人,没有是非观念,做出这种丧尽天良的事,天理难容。 2、凡事有因必有果,做人做事不要太绝。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起灭门案的起因是,林娟在低谷的时候,妹妹伸出援助之手,林娟承诺赚到钱会给妹妹分红,而事后,林梅却并没有履行承诺,导致妹妹怀恨在心。 亲兄弟明算账,但凡牵扯到利益的事,就应该白纸黑字写清楚。 退一万步说,做人得讲信用,就算是没有合同,二姐也不应该言而无信,把妹妹耍得团团转。 但不管怎么样,姐姐罪不致死。 3、《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林娟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她将姐姐的死也怪罪到二姐头上,就是道德绑架。借或者不借钱,这是林梅的自由,借是情分不借是本分。 正常情况下,作为一家人理应相互帮衬,姐姐生活困难有病, 妹妹有能力出钱为其治病无可厚非。 而最终也正是林梅的冷漠,导致妹妹走火入魔,最终做出违背公序良俗的事。 这起案件关乎的是人性,贪念。妹妹表面上是在为姐姐和自己讨公道,实质就是为了钱。 所以说,这对姐妹一个比一个狠。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刑法
“这对姐妹都是狠人!”广西,一女子见大姐身患重病没钱做手术,她跑去找身家上千万
运良说是非
2024-09-16 0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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