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40岁男子,喜欢上一个60岁的农村老太,后来男子借了12000块给老太太

运良说是非 2024-09-16 13:05:29

山东,一40岁男子,喜欢上一个60岁的农村老太,后来男子借了12000块给老太太。可没过多久,男子就后悔了。两人在小树林发生关系后,男子让老太太还钱,老太太不愿意,最终两人的命运都被改写。 (案例来源:说事拉理) 60岁的王玲中年丧夫,她独自拉扯一双儿女长大。家里的日子过得紧巴巴,两个孩子在外打工,她就靠打零工赚点生活费。 这天,王玲特意精心打扮了一番,接了一个电话就喜滋滋地出门。王玲向邻居透露,她要去邻村的亲戚家办点事。 可谁想当晚王玲却一夜未归。 因她独居,所以也没有人知道。 哪知第二天早上,有个村民竟在小树林里发现王玲的尸体,警方很快赶到现场勘查,得出结论王玲是失血过多而亡,而作案工具就是一把小小的铅笔刀。 从现场的足迹来看,王玲像是主动跟嫌疑人来到小树林,让侦查员大吃一惊的是,王玲生前居然还有过性行为,而且身上并没有反抗的痕迹,看起来像是自愿。 村民透露,王玲独居多年,并没传出过什么绯闻。是一个生活作风正派的老太太,大家抓破脑袋也想不通,王玲究竟是跟谁在小树林里约会。 侦查员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一些车轮胎印。 经过调查又有村民反映,案发当天下午曾看见王玲坐上她对门男邻居李强的车。李强却说他下午在朋友家里玩,并没见过老太太。 但朋友却否认了李强的说法。 紧接着,警方在李强的车内,找到了王玲的血迹。在铁证面前,李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谁也没有想到,这对年龄相差20岁的男女,居然是情人关系。更而让人不解的是,40岁的李强有个漂亮能干的老婆,家里有个养殖场,而他身体不好,都是妻子忙里忙外操持这个家。 60岁的王玲也不是什么有钱的老太太,李强又究竟为何会跟老太太好上呢? 在外人眼里,这两人并没有什么过多交集。 据李强说,他常年在家里休息,觉得很无聊,于是就萌生想找个情人的想法寻求刺激,后来,他如愿在隔壁村找了一个少妇,可因为两人距离有点远,每次约会都不太方便。 李强竟将主意打到王玲身上,觉得跟一个老太太约会更为刺激。 一开始李强总是帮着王玲干活,久而久之,王玲对年轻力壮的李强产生了依赖。王玲原本就想找个老伴,奈何子女们强烈反对,王玲只能作罢。 面对李强的热情和主动,王玲很快就沦陷了。 两人瞒着所有人开始悄悄交往,因他们在外人面前伪装得好,所以没有一个人知道。 李强家里虽然有钱,实际上经济大权都是妻子掌握,妻子给他的那点零花钱,显然无法支撑他在外面两个女人身上的开销。 于是,李强经常趁妻子不备,在家里悄悄藏私房钱,每天拿100至200块妻子毫不察觉。 这天,王玲说家里需要置办东西,找李强借钱。碍于两人的关系,李强头脑发热痛快答应,将自己辛苦存的12000块都给了王玲。 当时,他也没有让王玲写借条。 可没过多久,李强就后悔了。因为他想给高中毕业的儿子一份惊喜,但他手上没有钱。案发当晚,他约王玲在小树林约会,两人像往常一样温存了一番。 李强提起裤子,便让王玲尽快还钱。 可让他万万没想到,王玲竟不承认有这么一回事,还让李强拿出证据来,这可把李强气坏了。然后两人就吵起来了,王玲的大概意思是两人都好了这么久,虽说自己年纪有点大,但每次也是尽量满足李强,这点报酬也是理所应当的。 可在李强看来,两人是各取所需,凭什么要自己付钱呢? 在他眼里,外面的女人充其量就是玩玩,不及他的老婆和孩子重要,更不会在她们身上花这么多钱。 双方越吵越凶,李强一怒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铅笔刀,疯狂朝王玲身上刺去。 一场悲剧就这样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太太不愿意还钱,李强恼羞成怒,冲动之下将老太太弄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作为一个成年人,李强很清楚拿刀刺向对方,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可他却放任自我。 老太太固然有错,李强也不应该采用这么过激的行为。 2、李强违背公序良俗,才是这场悲剧的根源。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李强身体不好,妻子赚钱养家,对他不离不弃,可李强却为寻求刺激,同时跟2个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 李强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也同时违背公序良俗。 而最终李强也因此,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3、《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即便是王玲跟李强是那样的关系,也应该是有借有还,而王玲以没有借条为由,想赖账违背诚信原则。 落网后,李强追悔莫及,哭称对不起妻子。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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