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怀揣着对宝马车的喜爱,花了近60万元购入一辆进口宝马车,本以为能开启舒适的有车生活,却没想到一次小擦刮后,男子竟发现车辆有多处被维修过。男子一怒之下要求退车以及三倍赔偿,结果维权之路异常艰难。在历经一审和二审、再审后,虽成功退车、退款,但未得到三倍赔偿支持,因为法院不认为4S店是消费欺诈。男子将此事发网上申冤,没想到竟被宝马4S店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索赔100多万元。
(来源:第一财经)
据报道,江先生在2022年2月份,决定换掉开了10多年的旧车,入手一辆宝马车。他跑遍重庆多家4S店,最终在其中一家4S店相中一款进口宝马车,型号是540i,首付约20万元,5年贷款需要月供9800元。
2个月后,江先生终于拿到了新车。然而又过了2个月,江先生开着这辆宝马车外出时,发生了轻微追尾,随后他将车开去熟悉的修车厂维修。
维修师傅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这辆宝马车有多处被补过漆,于是好奇地询问江先生是否知道。
江先生对此毫不知情,但他也意识到这辆车有问题,于是去找了4S店,要求给个说法。
可4S店却坚称车没问题,还建议江先生去做专业的鉴定。
江先生把车弄去二手车市场,做了简易的鉴定,证实了车辆的漆面的确存在问题。
此后,江先生多次4S店沟通退车并赔偿一事,但4S店没有任何说法,只是拒绝退赔。
无奈之下,江先生将4S店告上法院。法院亲自指定了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车身多部位存在漆层厚度不均匀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就是维修和再次做漆造成的。
由此可见,这辆宝马540i的确有问题。不过,鉴定结论无法确定具体的维修时间。
后一审法院认为4S店侵犯了江先生的知情权,故判决双方一个退车,一个退款。
4S店在赔偿相关费用后,江先生却不服,提起上诉要求4S店做出3倍赔偿,可二审法院却维持了原判。
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可江先生认为4S店没做出3倍赔偿,所以感觉十分不爽,于是就在网上大肆宣传,称4S店欺诈消费者。
没想到的是,2025年4月23日,江先生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4S店竟以江先生涉嫌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向江先生索赔100余万元。
在法庭上,4S店拿出了近一年的销售数据,称就是因为江先生在网上的宣传行为,导致4S店去年的年销售额比前年少了1亿多元。
因此,要求江先生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1%的赔偿责任。同时,4S店还要求江先生承担公证费5000元和律师费5万元。
那就本次事件而言,法院为何不支持3倍赔偿呢?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也就是说,4S店应该将车辆的具体情况如实告知江先生,至于江先生是否购买,由其自己决定。
现在4S店隐瞒了二次喷漆的事实,这显然侵犯了江先生的知情权,构成了违约。
因此,江先生有权要求4S店安排退款,同时退还车辆。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也就是说,只有4S店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江先生才能主张退一赔三。
在法律实践中,消费欺诈行为有: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
就本次事件而言,4S店将补过漆的车冒充完好无损的车,这个行为原则上来说,也属于消费欺诈。
可是一审法院认为,江先生无法证明涉事宝马车存在二次维修的情况,也无法证明二次喷漆的情况,更无法证明4S店存在明知车辆补过漆而故意隐瞒的情况,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但二审法院认为,这个举证的责任不能让江先生承担,而应该让4S店承担。同时,法院推定车漆瑕疵存在于江先生购买车辆之前。
也就是说,4S店是故意隐瞒了车漆瑕疵的问题。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车辆的主要功能是行驶,所以一般只要不是发动机瑕疵,或者动力系统瑕疵,都不会认为是欺诈。
再审法院也同意了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4S店虽然有欺瞒行为,但并不构成消费欺诈,所以不能支持退一赔三。
那4S店向江先生主张赔偿100万元,这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江先生因为购买到了补过漆的车,自然心理十分不爽,他在网上发布维权视频,这是他的合法权益。
只要江先生的视频不存在对4S店的侮辱和诽谤等行为,就比如使用了不文明语言恶意攻击、编造虚假事实诋毁等,就可能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犯。
但如果江先生只是如实陈述自己的购车经历和维权过程,没有故意歪曲事实、损害对方名誉,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因此,4S店虽然起诉了,但也不一定能赢。
对此,您怎么看?
相伴一生
应直接查封宝马4S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