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开网约车,他接到订单,立刻接了乘客上车,谁知刚把乘客送到,男子心脏病发作猝死,男子生前,网约车平台给他买了60万保额的保险,女儿找平台和保险公司赔偿,遭到拒绝,平台认为,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说,平台买的是责任险,不是人身险,不赔!女儿告到法院,判决亮了!
2025年5月23日,光明网报道了一件保险纠纷案,令人深思。
郭某人到中年,没有别的出路,但他车技纯熟,熟悉城市的每一条路。
他灵机一动,在一家平台注册了网约车司机,自此以后,他起早贪黑,每天辛苦跑车,风雨无阻。
城市里的道路,他如数家珍,每一个角落,都有他的车轮滚过,他的背后,有小有老,他想多赚些钱,给家人温暖的生活。
谁知这天,出了意外,他和往常一样,又接到一个订单,郭某立刻按订单上的信息去接客人,接到之后,向目的地飞驰而去。
旁边的街景一闪而过,郭某无暇顾及,不大一会,目的地到了,乘客下车,郭某喘了口气。
谁知他突然胸口发闷,一阵疼痛,来不及反应,他就昏迷过去,很快被人发现,他被紧急送往了医院。
医生做了抢救,依旧徒劳无功,郭某猝死,回天无力。
经过鉴定,郭某患有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死亡原因是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家属接到通知,不敢相信这个事实,一家老小哭成一片,郭某的女儿赶到医院,郭某没有温度,静静的躺在那里。
女儿嚎啕大哭,父亲去世,给他的亲人重重一击,父亲正值壮年,怎么突然就撒手人寰!
女儿找到平台,要求平台承担责任,父亲是在上班期间猝死,平台应该给予赔偿。
平台认为,已经给郭某买过保险,保额60万元,郭某的死亡时间还在保险期限内,应该找保险公司理赔才对!
女儿一听,这话没错,既然买了保险,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谁知她找到保险公司,依旧遭到对方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平台给郭某买的是责任险,并不是人身险。
如果想要保险理赔,前提是平台公司对郭某承担责任。
既然平台不承担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不需要理赔。
女儿大哭,她并非专业人士,搞不清楚平台和保险公司的逻辑。
他们的说辞,她听不懂那些人嘴里的专业术语,她只知道,双方把她推来推去,谁都不管,谁都不赔!
如果不赔,父亲就白白死去,家里的生活陷入了困境,60万元对他们来说,是一笔不菲的赔偿,能够支持整个家庭。
可是如今,平台和保险公司互相推诿,赔偿没有着落,家里又该如何生活?
她思前想后,觉得平台说的没错,既然平台已经给父亲买了保险,就该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若不然,当初买保险意义何在?
有人说了,平台应该承担责任,因为男子是在工作时猝死,属于工伤,如果平台买了保险 应该先垫付再找保险公司要钱。
也有人说,雇主责任险就是雇主有责任要赔偿的,由保险公司出钱,网约车司机是平台雇员,对雇员工伤而死有必须赔偿的责任,保险公司必须按约定的金额出钱替平台赔偿给网约车司机。
如果金额不足,不能覆盖工伤导致的各种费用,平台还要赔偿超过这个金额以外的费用。
还有人说,平台买的是责任险,即司机出事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对这个事心里清楚,就是找理由不想赔而已!
女儿心想,我搞不清楚,总有地方能搞清楚,她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此案核心争议是保险合同性质认定及平台责任界定。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平台主张案涉保险为“人身险”,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郭某理赔;保险公司则抗辩为“责任险”,需以平台对郭某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
法院通过合同条款解析,保险标的为“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对司机的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且保单名称明确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符合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特征。
根据《保险法》第65条,责任保险的理赔需满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
法院认定,平台与郭某存在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平台作为承运人需对司机安全负责,其赔偿责任已通过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转化为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不得以“平台自认无责”为由拒赔,而应独立审查平台是否实际承担法定责任。
法院通过实质审查判定平台需承担责任,故保险公司应按约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郭某女儿赔偿60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 光明网202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