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时期的僧侣,还有皇帝封的官职?

近代史阅 2022-03-22 22:16:34

南北朝(420-589年)是中国佛教全面持续发展的时代,大量的汉译佛典译出,诸多佛教派别纷纷兴起,此时的僧官制度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首先是中央、地方和基层僧务机构的设立;其次中央僧务机构是中央的一个独立机构,隶属于皇帝个人,对皇帝负责。僧官的权力很大,可以独立行使一切僧务。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组织严密的僧官系统。

一、南朝的僧官制

南朝的僧官制基本上沿袭东晋,但根据南朝的政治特点和佛教发展的状况,还是有所发展和变化的。作为管理全国僧教事务的最高一级僧官,中央僧官在南朝时期沿袭了晋朝的体制,在中央构设了僧官衙署。

南朝沿袭晋代的僧官制度,在中央政府设僧司,即衙署,也称为僧局、僧省或僧署。当时宋、齐、梁、陈四代统管全国僧尼事务的中央僧署主官为僧正或僧主,常冠以“天下僧主”、“国之僧正”等美称。知名者如释僧瑾,在宋明帝朝任僧正,号天下僧主;还有释昙瑗,在陈宣帝朝任僧正,号国之僧正。僧主的职责,与东晋、北魏、姚秦时代相同,主要在统领僧众;教导佛经;举办斋蘸等仪式;主持佛教典籍的传译和抄录;参与筛选僧署的下属,简汰徒众等。

南朝时期,僧正并不是常设一人不变,不同时期僧官的首席职官都会有变化,虽名曰最高职官,但是由于全国性的僧团并没有建立,中央和地方的僧官权责还是有差异的,《续高僧传》中:“然以金陵都会朝宗所依。刹寺如林义筵如市。五部六郡果含苗杂。惟调水乳罕和盐梅。多没象泥终枯鸟树。乃镇之以清净。驭之以无为。篇禁不烦遮罚每省。故僧尼仰之自肃。道俗称之益敬。七众日用而不知。四远钦风而不足。故得法位久司疵谤无玷。屡陈表退去而复升。始终惟令于是乎在。”

在书中,陈文帝时期,释宝琼就任京都的最高僧官——大僧正,但是此一职位未免名不副实,因为其所掌管的范围仅仅是京都地区而已,但是对于地方性僧团,文中说其采取了近似“无为而治”的方式,实质上是权不能及而已,中央对于地方僧团的控制能力还远远没有达到俗官行政机构那样。而释宝琼也大多凭借个人德行,对全国的僧众进行教导,而非领导。在南朝宋明帝时,僧瑾曾任为大僧正,此时他“凡诸外镇,皆敕与,瑾辞。”从此处可以推知,作为僧正,对于全国性的佛教僧团掌控力度是逐渐加强的。

二、僧官副职

在副职方面,中央大僧正下面还设有都维那和悦众来协助大僧正处理日常事务,只是权责上的侧重不同;和大僧正总领全国僧众,主持法事和教导,参与下属职官的任选等职责不同,作为次级中央僧官,都维那和悦众的职责是协助大僧正对于僧众进行管理,方向上更偏向于维护僧官制度,督促僧制和戒律的施行,监督僧众的言行过失并予以惩治。

比如当僧璩之任此职时,“时有沙门僧定。自称得不还果。璩集僧详断令现神足。定云。恐犯戒故不现。璩案律文有四因缘得现神足。一断疑网。二破邪见。三除傲慢。四成功德。定既虚诳事暴即日明摈璩仍着诫众论以示来业。”有一个僧人宣称自己得到不还果,僧璩于是集众人议论评断,确定这个僧人违律,于是便“即日明摈”,并“著《诫众论》以示来业”。可见此一时期的僧官确实是职责分明并认真履行的。南朝的僧司虽然直属于皇帝,但是地位和待遇都是和正常的中央行政机构一致。

僧司通常备有定额的经费及人力,根据《梁高僧传》卷七中记载,皇帝下诏给僧瑾“法使一部,亲信二十人,月给三万,冬夏四时赐车舆、吏力。”在中央僧官机构中设有的这些杂吏,用以辅助中央僧官处理事务、或满足僧官日常生活所需等。梁朝初年,释慧超任僧正,“天子给传召羊车、局足、健步”。这些给予僧官的待遇完全不下于正常的中央行政机构,由此可见中央僧署的世俗化已经越来越强,这些“天子所赐”作为僧官行政发展之用,使僧署逐渐变得如政府衙门一样管制着僧团,也为僧团解决问题。

而且作为中央机构,僧署是直接由皇帝进行统辖,并不隶属于任何俗官机构,皇帝对其保护和发展,僧官也对皇帝负责,维护皇帝的地位和统治权,同时僧众的急速扩张,和僧官制度向中央偏倒,使得佛教在南朝的发展比较顺畅,也避免自身遭到统治者的疑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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