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女子突然发现家中31斤的金条不见了,女子大惊失色,这可是价值几百万元的东西,很快儿子就交代了是自己偷走了这些黄金,而且用这些黄金买了兰博基尼跑车,更是大手一挥送给了朋友21万元,女子听到后顿时傻眼了。 刘女士家庭条件不错,积攒了很多金条,平时将这些金条放在保险柜里,自己还有一个不学无术的未成年儿子小张,小张偶然得知了金条藏在保险柜中,得知密码后,小张先后将金条全部取出,交给了朋友吕某,让吕某协助变卖。 就这样,31斤的金条先后被卖了出去,一共卖了565万元,小张用这笔钱卖了一部兰博基尼跑车,又大手一挥拿出了21万元给了吕某。从此小张过起了奢侈的生活。 可是好景不长,很快家中丢失黄金的事情就被刘女士知晓,刘女士询问儿子小张后,小张和盘托出,表示自己拿走了这些金条,并在吕某的帮助下变卖了565万元,自己买了一部跑车,给了吕某21万元。 事后,刘女士首先联系了卖车的,经过协商,刘女士将这部车子退了回去,随后又联系上了吕某,吕某返还给了刘女士5万元,可是剩下的钱却怎么也要不回来,无奈,刘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吕某返还这笔钱。 有人说,真的是家贼难防,谁知道藏在保险柜里,儿子竟然还能知道密码? 也有人说,小张交往的是什么朋友,竟然帮着小张变卖,这不是害人害己吗,而且小张是偷的,虽然是偷家里的,但是性质也是偷,吕某帮助他,是不是也犯法了? 1、小张偷拿家里财物的行为,原则上来讲,依然是盗窃行为。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小张偷拿家里巨额财物的行为,原则上来讲就是盗窃行为,只不过如果家庭成员不追究责任,那么, 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吕某在其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即帮着小张变卖。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如果吕某明知道小张是偷盗而来的金条,为了帮着转移、代为销售的话,那么显然就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2、小张拿着这笔钱买了兰博基尼跑车,这个行为又如何定性? 显然吗,小张和销售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由于小张未成年,因此其做的事情应和自己智力水平相适应,而不是购买高额商品,此时,小张购买了兰博基尼跑车,原则上需要母亲的同意。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母亲拒绝追认,显然合同就是无效的,此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并不是小张无偿的开了跑车一段时间,而是小张一方要承担使用跑车期间的这部分费用和折价损失。 3、刘女士起诉吕某能胜诉吗? 本案中,小张将21万送给了吕某,这显然是赠与行为,不过赠与合同要求赠与的是本人的财产,而小张出售金条所得显然不是自己的财产,那么小张本身无权处分,既然是无权处分,刘女士当然有权要回这笔钱。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求,判决吕某返还刘女士16万元。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冬日生活打卡季# #妙笔生花创作挑战# #未成年变卖家中31斤金条变现565万#
湖北武汉,一女子突然发现家中31斤的金条不见了,女子大惊失色,这可是价值几百万元
大兵叔叔
2023-12-07 09: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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