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为了买房,将家里所有的积蓄取了出来打算存进一家银行,可是在女子存款的过程中,柜员数的钱数和女子在家数的钱始终差了2000元,女子认为是柜员偷拿了这2000元,打算调取监控看一下,谁知银行却表示你没有权利查看。 朱女士心情激动地站在银行柜台前,她紧握着手中的存折,眼神中透露出一丝愤怒和不满。她本来打算用家里存了的现金加上跟亲友借的一共435600元来购买一套心仪已久的房子,然而,当她来到银行后,把钱给了柜员却告诉她少了2000元。 “怎么可能?我明明数得清清楚楚!”朱女士不满地说道。 柜员耐心地向朱女士解释:“对不起,我们再数一遍吧。” 朱女士眉头紧锁,她心里明白,这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错误,她决定亲自监督柜员重新数一遍。 柜员小心翼翼地将钱一张张拿出来,仔细数了一遍又一遍,但结果仍然是一样的,仍然是433600元。朱女士气愤不已,她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她开始怀疑柜员是否偷藏了2000元。 “我要调取监控!我要看看你们到底做了什么!”朱女士坚决地说道。 然而,柜员却摇了摇头,表示拒绝:“很抱歉,根据银行的规定,我们不能随意调取监控。” 朱女士感到更加愤怒和无助。她觉得自己被欺骗了,但她又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 “你们怎么能这样对待客户?我明明来之前在家里就数过了,怎么会少了2000元呢?”朱女士情绪激动地说道。 柜员试图安抚朱女士的情绪:“请您冷静一下,我们不会输错的,更何况还有验钞机。” 朱女士看着柜员的表情,她感觉到对方并没有真正理解她的困境和愤怒。她决定不再与柜员争论,而是寻求其他途径解决问题。 朱女士离开了银行,她决定去找媒体帮忙,可是,即便媒体来了之后,朱女士希望调取监控的诉求还是没实现。 问题来了,既然朱女士认为少了2000元,那么,谁应该为此事负责呢? 显然,事情的真相就是银行的监控视频,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是,第二款还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即虽然证据保存是银行一方的,但是,作为朱女士有权请求法院协助调取这个监控视频,以此来证实事发经过。 假如银行拒绝提供怎么办,或者是银行表示已经没有了监控,被新的监控给覆盖了,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朱女士就要自行承担责任? 其实不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被告持有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之时,被告将会负担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这是诉讼当事人负有诚信诉讼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朱女士由于客观原因无能力收集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或者足够的间接证据,举证不能的责任不能简单地归责于朱女士。 如果事实真如朱女士怀疑的,是被柜员偷拿了,这么这显然就是盗窃行为,由于数额是2000元,按照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的,就成立了盗窃罪,所以,柜员是有可能被以盗窃罪追究责任的。 既然储户无权利查看监控,那么银行应自己查看一下,到底这笔钱去哪了,还是说朱女士就数错了。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河南郑州,一女子为了买房,将家里所有的积蓄取了出来打算存进一家银行,可是在女子存
大兵叔叔
2023-12-09 16: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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