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一男子9年前首付40万,贷款买了一套楼房,不料房子非但没有按时交付反而却烂尾了,男子随即拒绝继续偿还贷款,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在解除了预售合同后,谁知银行却将男子告上了法庭,要求男子偿还贷款,法院的判决让人拍手叫好。 刘先生在9年前首付了40万元,贷款30万元买了当地一套商品房,由于当时想着买房子结婚,加上当年就能交房,刘先生就这样交了钱。 谁知,到了交房时间后,房子还是没能建好,无奈,刘先生只能硬着头皮继续租房子住,可是房子最终非但没有交付,反而却因为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烂尾了。 想着房子住不进去,还要每个月偿还贷款,刘先生气愤不已,直接将开发商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预售合同,法院也判决解除了预售合同,由于合同已经解除刘先生随即便停了房贷。 可是,房贷一停,银行却坐不住了,银行多次联系刘先生,希望刘先生能偿还贷款,否则的话个人征信会受到影响,即便如此,刘先生还是拒绝了。 无奈,银行将刘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刘先生就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 实际上,刘先生从开发商处买了这套房子,除了40万首付之外,另外30万贷款全部给了开发商,此时,开发商已经收取了全部房款,那么,开发商的义务就是按时交房。 而银行替刘先生拿出了30万元,就是说刘先生从银行贷款了30万元,用于给付开发商的房款,刘先生需要每月按时交纳一定的月供,以此履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关系。 此时,开发商因为资金链断裂,房屋不仅无法按时交付,何时交付都已经遥遥无期,显然,刘先生买房子、住房子的目的就没有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即如果住房子这个目的一直无法实现,那么刘先生是有权解除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的。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刘先生是否有义务继续偿还贷款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贷款合同本身就是担保贷款性质,在法律上属于从合同,在法律层面,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正是由于从合同的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也解除,但是,由于银行将这笔钱直接支付给了开发商,因此,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银行应向开发商追究还款责任,而不是向购房者主张还款责任。 其实,这样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少之又少,本身来讲,买房的巨大风险全在购房者手上,但凡银行在支付了贷款后,能够起到监督这些贷款的用途,基本上就没有烂尾的风险了。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市民买房烂尾被诉 法院:贷款不用还#
宁夏石嘴山,一男子9年前首付40万,贷款买了一套楼房,不料房子非但没有按时交付反
大兵叔叔
2023-12-10 11: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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