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两名女大学生在路过天桥时,发现了一个手包,里面有一斤多的黄金,价值40多万元。两名女大学生拾金不昧,主动报警,将40多万元的黄金归还了失主。失主感激涕零,给两名女大学生送来了锦旗。 (案例来源:) 20岁的马玉丹和19岁的王舒是大学生,两人正在读大二。她们两人在9月17日上午9点多的时候相约外出游玩。 两人走出了校门,经过校门的天桥时发现天桥上面有一个手包,似乎是有人丢失的。 两人很好奇,捡起手包,拉开手包拉链,发现里面有一斤多的黄金。 两人心想,肯定是有人不小心弄丢了这个手包,恰好手包挂了一个牌子,上面有电话号码和车牌号码。 马玉丹想要打这个电话联系失主,但王舒却阻止了马玉丹。 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王舒对马玉丹说,我们还是先报警吧,让警察叔叔处理。 马玉丹同意了,两人报警,两人在现场一直等着民警的到来。 很快,民警就来到了现场,在民警的见证下,三人一同打开了手包。 手包里的东西有:5根金条,两个金元宝,一个U盘,一把车钥匙,一张外币。 两名女大学生告诉民警,这个手包是她们在天桥上捡的。 民警询问了两名女大学生的身份信息,然后拨打了手包上留下的电话号码,联系上了失主申先生。 当失主接到电话后欣喜若狂,因为他根本不抱希望,自己的手包能够失而复得。 民警对申先生说,这个手包是两名女大学生捡到的,她们报警了,你直接来派出所领取手包。 挂电话后,民警就让两名女大学生离开了。 很快申先生就来到了派出所,领取了这个手包。 申先生对民警感激涕零,说,自己这个手包里有500多克黄金,价值40多万元,而且U盘里有贵重的资料,本以为找不回,现在竟然找到了,实在是喜从天降。 民警对申先生说,这个手包能够失而复得全靠两名女大学生,让申先生也要对她们表示感谢,申先生连忙点头说,会的,会的。 民警又询问申先生,为何这么贵重的手包会丢失呢?申先生说,自己的朋友要借车,自己将车开到了两名女大学生学校附近,将车给了朋友后,自己就离开了,想不到这个手包竟然丢在了天桥上。 申先生直到回到公司才发现,手包丢了,可申先生到过很多地方,自己想不起来丢失的地点,正当申先生以为不能够找到,却接到了民警的电话。 申先生喜笑颜开的离开了派出所,但申先生也是一个很懂感恩的人,所以又来到了两名女大学生的学校,给两名女大学生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两名女大学生捡到了40多万的黄金,需要归还吗?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两名女大学生拾得了手包,发现手包有大量的黄金,两名女大学生拾金不昧,主动报警,是值得表扬和赞许的。 但是两名女大学生非常的严谨,没有主动联系失主,反而是报警,因为她们也不知道这是否是陷阱,所以两名女大学生的做法是对的。 2、失主申先生仅仅送锦旗,合适吗?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两名大学生将40多万元的黄金归还了失主申先生,按说申先生应当表示感谢的,应当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 尽管申先生给两名女大学生的学校送来了锦旗,给两名女大学生送来了锦旗,而这只是精神奖励,其实申先生还应当给予一些物质奖励的。 就算两名女大学生品德高尚,拾金不昧,不要申先生的物质报酬,但作为失主申先生还是应当主动表示的,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形成拾金不昧的氛围。 有的网友说,两名女大学生可以不主动联系失主,也可以不报警的,将40多万元的黄金占为己有,但这样做,有法律风险,可能会构成侵占罪。 3、如果两名女大学生不归还手包,可能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侵占他人财物达到了2-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他人财物达到了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会被追究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两名女大学生起了贪念,将手包占为己有,由于黄金价值40多万元,已经构成了数额巨大,两名女大学生显然是构成了侵占罪。 尽管侵占罪属于亲告罪,需要失主申先生提告,才会追究两名女大学生的刑事责任。 谁又保证申先生不会报警呢?如果申先生报警,然后又有监控发现了两名女大学生拿走了手包,那么两名女大学生就会面临2~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只不过两名女大学生品德高尚,没有起贪念罢了,而且主动报警,就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陷阱和麻烦。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正版不可不知法律常识
山东青岛,两名女大学生在路过天桥时,发现了一个手包,里面有一斤多的黄金,价值40
运良说是非
2024-09-25 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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