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为促进人口增长,禁止男子私自自宫当太监?

近代史阅 2022-03-17 23:49:10

元末明初,刚刚经历了战乱的社会千疮百孔,人口凋敝严重,昔日繁华的中华大地地区也是人口锐减,田多荒芜。对此,明太祖在元末统一战争中就注重对人口的保护和安抚。建国之后,自然也就实行人口增殖的政策。

明代实行鼓励人口增长的政策,除了继承历史上人口盛则国家强的思想和传统之外,更有现实的原因。明朝为了促进人口增长,除了鼓励男女婚嫁、及时生育外、禁止民间杀害女婴外,还严厉处罚私自自宫的男子,这到底是为什么呢?今天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明初的人口思想

人口增殖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人口思想。明代承袭了这一精神,从帝王到大臣及学者一致肯定户口增加对于国家的积极作用。在实际政策中也将地方年增户口多少作为地方官的考核内容之一。

除了人口增殖这一主流思想外,一些文人学者也曾提出过节制人口的观点。明代文学家冯梦龙在目睹江南一带人口繁衍过快对人的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时,曾提出节制生育的主张。

科学家徐光启提出了“生人之率”的概念,这在人口问题上是独特的创见。他在《农政全书》中认为只要没有大的战争,人口30年就会增加一倍。这种看法与英国人口学家马尔萨斯认为的人口每25年增加一倍的观点非常相似,但却早了160多年。

在主张人口增殖的同时,明代帝王及一些士大夫也关注到人口的质量问题。提高人口质量的首要问题是优生。明代著名医学家张介宾曾专门就优生进行探讨,认为孕育孩子应选择那些天气晴朗、时和气爽和人自身情思清宁,精神闲裕的吉日良辰,并且对妇女的形体、性格、心理和智力等各方面都作了论述,指出妇女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下一代人的素质。

明代《何氏家规》中也有胎教之说:“古有胎教,凡妇人妊子,寝不侧,坐不边,立不跂,不食邪味,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目不视邪色,耳不听淫声,此道也。今之妇人乌得而知之,夫当预与之言。”即孕妇的行为感知将直接影响孩子的性情,所以母亲要行正坐直,感触纯美良善,这样有利于孩子成为品行优良的人。

二、明初为增加人口采取的措施

1.鼓励及时婚配

为了增殖人口,明代规定达到一定年龄即可成婚:“凡庶人娶妇,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王室率先垂范。永乐十二年(公元1414年),成祖曾因皇太孙及诸王孙多年长未娶,曾谕礼部。

使之派遣官员于直隶州府、北京、山东、河南、山西、陕西访求官员、军民及前朝故官家的女子,年龄达到十一岁即可送京听选。同时要求容德端厚,父母俱存,家法严整。由此可见,明代女子年龄达到十一岁即可备选入宫,是比较早的。

徐泓根据《古今图书集成·闺媛典》,对明代女子的初婚年龄进行了统计,指出明代女子初婚年龄最早为十三岁。男子的成婚年龄基本也在十四五岁;万历二十三年(公元1595年)四月,诏礼部择在京子弟年十四五岁,容止端庄,有家教者充长公主驸马之选。

在民间,超过成婚年龄而未婚的现象是违背礼制和风俗的。《明会要》中记载:“宣德二年(公元1427年),朱鑑擢御史,巡按湖广,按行所部,问民疾苦。湖湘俗,男女婚嫁多逾三十。申明礼制,其俗遂变。”

对此,明政府也采取了一定措施。如天顺年间规定,红白事邻里之间要相互赈给资助:“各处民间男女年三十以上、无力备礼婚娶者,依洪武年间教民榜例,省令里老人等于各该得过人户内劝谕赈给,量出所有,互相资助以成婚配。如家贫不能举丧亦如此例。”

2.鼓励生育

明政府不仅鼓励及时婚配,还在生育方面支持和鼓励育有多胞胎的家庭。对他们赐以钱粮,并帮助寻求乳母助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家庭的生活压力。洪武七年,“应天府上元县民史广妻李氏一产三男,事闻,给赐钱六千,俾求乳母养之。”

洪武二十六年秋七月,河南卫军王狗儿妻周氏一产三男,事闻,遣行人给赐钞十锭,米五石,且命分其子二俾无子之家养之,月给米五斗,过二岁罢给,著于例。可见,从这一年开始,对于生育多胞胎的家庭的补助开始有了制度性的规定。

自此,这一政策一直延续下去,永乐时期、洪熙宣德时期、正统及景泰、天顺年间、成化、弘治、正德及嘉靖等时期,都有大量记载。如正统十年八月,忠义前卫军张小二妻邢氏产一男二女,命给衣钞如例。成化二十年(公元1484年)三月,旗手卫舍人徐珍妻郝氏一产三男,命有司给钞米如例。正德三年(公元1508年)冬十月,归德州民田虎山妻王氏一产三子,命给钞米如例。

嘉靖七年十月,西城咸宜坊军余齐贤妻林氏一产三子,诏如例,赏钞十锭,米五石。如果怀孕期的妇女触犯了法律,也要对其减轻刑罚或缓期执行。《大明律》明确规定了妇人怀孕及产后未满百日都不得加以拷问,如果执法人员对怀孕女犯实行拷问或刑罚,根据后果将会招致不同程度的惩罚,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利。

3.严惩自宫

五代时期盛行“阉男童为宦”的恶习,闽广地区尤为严重。宋朝建立后曾严加禁止,但元朝又盛行起来,明初再次禁止。洪武五年,朱元璋“禁闽、粤豪家毋阉人子为火者,犯者抵罪。”但一些人为追求某种利益,出现了自阉的现象。

永乐十九年七月,成祖严禁自宫。仁宗曾痛斥自宫求进的人,认为这些自宫之人只图自己富贵而不顾祖宗父母,连父母都不顾,怎能诚心事君,于是决意不用这样的人,但仍然要惩治其不孝之罪,包括那些将此事施加于别人的人。

宣德时期也申明旧禁,使人遵守。正统年间,凡自宫的人都处以不孝重罪。成化十年,有自阉被罚充军者300多人从边地逃回北京,被重杖后遣回。正德时期再申男子自宫之禁。并且曾令锦衣卫五城兵马限三日内将自宫的人尽行驱逐出京城,有潜留京师的惩以死罪。

自宫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当时窃权的宦官能够泽及九族,所以不少人竞相阉其子孙以图富贵,有一村之中有数百人希图进宫而自宫。尽管武宗下令锦衣卫尽行驱逐,施以严刑,但由于人数众多而不能控制。所以武宗再三申明“不如令者枷号三月,谪边卫充军,仍谕私自宫者如例处斩。”但最终不能禁绝。

自宫求进的人仍群聚京师。世宗即位时就颁诏,对私自自宫的人处以更严厉的惩罚。然而,因为明朝宦官制度的存在及宦官的显赫地位,导致自宫人数众多,政府虽三令五申,严加惩治,仍源源不绝。

除了以上几种措施之外,为了使适龄妇女生育,明政府还限制妇女出家。在洪武六年时“又以民家多女子为尼姑,女冠自今年四十以上者听,未及者不许,著为令。”宣德四年六月,申明妇女出家之禁。当时顺天府大兴县真元观女冠成志贤等诣行在礼部,请给度牒。

礼部说太宗皇帝(明成祖)时命尼姑皆还俗,今宜遣还父母家。宣宗命遵先朝令。明代一些地方有因陋俗而“溺女”的风俗,对此,明政府也加以严禁,保护女孩。

成化二十一年四月,从训导郑璟所请,申溺女之禁。当时浙江温台处三府及宁波、绍兴、金华与江西、福建、南直隶等地方的百姓,所产女子虑日后婚嫁之费,往往溺死,残忍不仁,伤生坏俗。

宪宗认为这样的陋俗其实是当地官员之责,规定自后民间婚嫁装奁一定要与家庭实际情况相当,不许奢侈,如果再有溺女者允许邻里告发,发戍远方。但这种状况到正德年间仍未改善:正德九年六月,萧山县儒学训导何重又反映浙东俗畏婚嫁过侈,生女类不举(接生、生养之意),虽有例禁,俗犹未改,请令民间自相觉察连坐。

后来仍出榜禁约并加重了处罚:“违者如例充军,其亲邻不觉举者并罪之。”至嘉靖时期,江西仍有生女孩不养的旧俗,大臣请严加实施“故杀子女之律”,得到世宗准允。

三、总结

在古代,人口的多寡被认为是衡量天下治乱的重要标准。刚刚结束灭元战争的朱元璋看到神州大地人口凋零,百姓流离失所,所以对生育大加鼓励。后来的明王朝也不断出台政策鼓励男女及时婚配、生育,禁止杀害女婴,同时严禁民间男子私自自宫以求进宫的行为。这都是为了促进人口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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