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女子与男子相亲次日就出国留学,得知只要登记结婚就可以获得一套价值5千万元的房产后,女子出国半年就请假回国与男子登记结婚并将60万元份子钱据为己有。可事后女子却因拿不到房子多次起诉离婚。男子报警后才发现,女子结婚后在国外与他人生子、偷偷回国后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女子最终获得轻判,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葛先生是建筑承包商,其长期承接唐老板名下公司的业务。为了进一步拉近二人的关系,葛先生准备将自己22岁马上要出国留学的女儿,介绍给唐老板马上也要大学毕业的侄子唐先生相亲,并约定只要两个年轻人相对眼,就尽快安排二人登记结婚。
葛先生的女儿葛女士出国前一天,在上海与唐老板的侄子唐先生见面相亲,双方见面后都比较满意,并互加了微信好友。见面次日,葛女士到英国留学。
唐老板当时事业正在高峰期,得知这一情况后,唐老板非常豪横的和葛先生说,只要孩子们结婚并都在上海稳定生活后,就将其那套价值5千万元的豪宅送给孩子们当婚房,供二人在上海生活居住使用。
葛先生随即就将这个消息告知远在英国读书的女儿葛女士。半年后葛女士请假回国与唐先生订婚,订婚当天葛女士拿到60万份子钱,半个月后就领证。
领证两天后,葛女士又回英国读书。
8个月后,葛女士回国并在父亲葛先生的陪同下,见到了唐老板。3个多月后,葛女士又回英国读书。
1年2个月后,葛女士回国见唐先生并向其讨要价值5千万元的婚房。可唐先生说,叔叔要求二人都毕业并落户上海稳定工作生活后,才把豪宅过户给二人。
但葛女士认为,只要二人登记结婚了房子就要给,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葛女士也有了离婚的打算。
又过了半年后,葛女士提出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且在唐先生的房间内发现其男扮女装的照片。
之后的两年多内,葛女士曾先后两次提出离婚诉讼。
唐先生见葛女士态度如此反常且坚决,结合二人共同生活时葛女士才刚大学毕业身材就严重走样,于是就开始调查葛女士在国外留学时的生活情况。
可唐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葛女士与其登记结婚一年7个月后,在英国认识了男子张某、二人认识一年9个月后,又跑到美国去生下了一个儿子。
之后,葛女士与张某偷偷回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得知真相后,唐先生立即以涉嫌重婚罪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以下几点关键证据:
第一,葛女士怀孕后,张某想要先结婚再要孩子,但葛女士当时与唐先生是婚姻关系且葛女士执意要生下孩子,因此,张某将其送到在美国生活的母亲家中,之后,葛女士在张某母亲的照顾下育有一子。
孩子出生两个月后,张某到美国接葛女士母子回国。
第二,回国后,葛女士父亲葛先生与张某共同出资在上海购买一套豪宅。事后葛先生与张某签了一份协议并约定,葛先生借款1240万元给张某。如果房子增值给张某一半收益。房子装修好后,葛女士母子俩与张某在该房产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三,葛先生和唐老板证实当年确实有送房的约定。
第四,葛女士的亲戚、邻居证实,葛女士所育儿子平时叫其妈妈、叫张某爸爸、叫葛先生外公。
据此,公安机关认定葛女士是以长期以夫妻名义与张某共同生活的,因此,葛女士构成重婚罪。
公安机关的观点获得检察院的支持,并依法公诉。
葛女士及辩护人认为:
葛女士与唐先生的婚姻缺少感情基础,离婚诉讼进行多年,目前,葛女士与张某没有共同生活,葛女士患有抑郁症,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那么会怎么判呢?
首先,葛女士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鉴于葛女士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其次,葛女士长期陪伴孩子,生父张某陪伴时间较少,从儿童的健康成长角度看,由于葛女士未能妥善处理好婚姻关系,导致孩子较长时间内缺乏完整的父母关爱,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如对葛女士适用缓刑,既能体现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又便于葛女士照顾孩子饮食起居,弥补因自身过错可能给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
最后,葛女士离婚诉讼因唐先生职业的特殊性拖延四年之久没有结果,其同时承受离婚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双重压力,对其身心亦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基于抚养孩子、照顾家庭及个人身体等原因。从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出发,对葛女士适用缓刑更为适宜,能充分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综上,法院判处葛女士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