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还有理?” 杭州,一女子点了份19.4元的外卖,她没有及时下楼取餐,被别人拿走了。商家得知立即给女子退款,事后外卖员还帮女子找回外卖。可女子却连着2天给商家差评,商家上门请求她删除,女子打电话报警要求商家道歉 。网友:不讲武德!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孙兰在杭州一家写字楼上班,独自在外面租房子住。这天周末她懒得出门,给自己点了一份19.4元的外卖。 半个小时后,外卖员打电话让她下来取餐。小区有个临时存放外卖的地方,而且上面还明确注明:“尽快领取,遗失概不负责。” 可孙兰直到半个小时后,才下楼取餐。结果外卖不知道被谁拿走了,孙兰立即给商家打电话,说她还没有见到外卖。 商家见孙兰情绪比较激动,立即给她退款,还一个劲地向她赔不是。 随后商家又赶紧联系外卖员小李,让他帮孙兰找回外卖。 外卖员报警,警方调取小区监控,成功将外卖找回,小李亲自给孙兰送到楼上。 不管是商家还是小李,都认为他们对这件事处理得非常完美。毕竟是孙兰自己没有及时取快餐,导致被别人拿走,他们是第一时间就送到了,此事跟他们没关系。 事后他们又积极退款,还帮孙兰找回外卖,等于说孙兰白嫖了一顿外卖。 可让商家万万没想到的是,他们不仅没有得到孙兰的感谢,孙兰反而给了他们一个差评,理由是她没有及时收到餐,消费体验度不好。 商家见状,赶紧打电话联系孙兰,希望她能把差评删掉,就算是孙兰消费体验不好,他们也已经第一时间退款,可孙兰却说给差评是她的权利。 事后,孙兰不仅没有将差评删掉,还又给商家弄了一个差评,同时也给外卖员点了个差评。 商家还是第一次碰到这种不讲武德的顾客,老板派一名女店员上门跟孙兰协商,哪承想却又给孙兰抓到把柄,孙兰声称她一个人在房间,商家要求她删除差评未果,上门威胁,疯狂敲门。她是一个弱女子,担心开门被会伤害。 可就因为她不开门,女店员在外面怎么也不肯离开,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孙兰打电话报警。 事后,孙兰不依不饶,要求商家跟她赔礼道歉 。老板表示很无语,声称孙兰不讲武德,他赔本做了一单生意,也就算了,外卖员辛苦帮她找回外卖,她不仅不感谢对方,还给一个差评,还导致外卖员被平台扣钱。 老板也是个性情之人,所以让女店员上门沟通,在记者的劝说下,老板承认是他欠缺考虑。最终他在电话里向孙兰道歉,可孙兰依旧不肯删除差评,还坚持说是她的权利。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孙兰恶意差评,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 《民法典》第14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孙兰外卖被偷,这件事跟商家以及外卖员并没有任何关系,孙兰明知道外卖已送到楼下,她自己没及时取餐,造成外卖丢失,这是她自己的责任。 事后,商家第一时间退款给她,又帮她找回外卖,孙兰白嫖了一顿午餐。却还将自己的不满情绪恶意发泄到商家以及外卖员身上,顾客在店铺消费有权给出评价,但要客观事实,让大家心服口服。 这样凭个人喜好随便给别人差评的行为,无形之中已经侵犯了商家的名誉权,若是商家真要追究,孙兰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商家处理此事也欠缺考虑,不应该上门骚扰客户。 上门对他人进行骚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骚扰别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孙兰报警并没有错,但前提是她自己有错在先,按说双方都应该跟对方道歉 。 3、孙兰认为她给商家差评,是她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平台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意开通评论功能,就是希望消费者能够实事求是,将他们的真实体验告诉其他消费者,以此起到监督商家的作用。 商家为了不会得到差评,不管是服务还是质量都会多用心,这本该是一件良性循环的好事。可孙兰却打破这种平衡,仅凭她的个人喜好误导消费者,无视公平,诚信原则。 生而为人,请善良! 不管是商家还是外卖小哥,都不容易。白嫖一顿还做出这种事,于情于理说不过去。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白嫖还有理?”杭州,一女子点了份19.4元的外卖,她没有及时下楼取餐,被别人
运良说是非
2024-08-18 12:52:25
0
阅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