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福州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被追缴已退税款70多万元 #福州#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XX号 福州九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XXXXXXXXXX):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至2025年3月2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X街道XX路X号(原XX路北侧)XX花园(二区)(地块二)X楼X层X商务办公)2022年5月5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涉及参与退税报关单5份,已退税款742188.07元,其中2022年7月140112.95元、2022年8月602075.12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742188.07元,应追缴已退税款742188.07元,其中2022年7月140112.95元、2022年8月602075.12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16日 #出口退税# #福州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
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福州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被追缴已退税款70多万元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4-28 16:57:23
0
阅读: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