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金额合计1900多万元,判二缓二,罚金5万元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5-13 14:09:50

金额合计1900多万元,介绍他人或直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判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海# 审理法院: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黄某1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嘉定区,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4、某某公司5等,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一定比例开票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审计,被告人黄某1共对外虚开发票300余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另查明,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黄某1介绍上海企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公司6等向杨某2(另案处理)等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其个人账户接收回流资金。经审计,黄某1共介绍虚开发票100余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23年8月8日抓获被告人黄某1,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1向本院退出了非法所得八万元并预交了罚金。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或直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黄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退出了非法所得,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并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黄某1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量刑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1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虚开发票罪律师# #上海虚开发票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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