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购销公司对外开具专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共计90多万元,证据不足不起诉 #咸阳# 办案机关: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1.基本案情 A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7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主营煤炭购销业务。 A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向咸阳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共计金额4534066.27元,税额770791.28元,于2012年7月31向咸阳C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871794.87元,税额148205.13元。 2.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咸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咸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煤炭购销公司对外开具专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共计90多万元,证据不足不起诉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4-29 14: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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