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让他人为其所挂靠的公司虚开专票来结算工程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抚州# 办理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1.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承建崇仁县御某园项目工程第1#2#栋楼及地下室的土建工程,且挂靠在江西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名下施工,2020年12月御某园项目竣工。 2021年1月,阮某某在结算工程利润时决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随后,其在没有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伪造A公司与云梦县B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钢管、扣件租赁合同,A公司和B公司进行公对公转账,公对私转账回流、私对私转账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B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公司共向A公司开具了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95992元,税额137592元,且均已在崇仁县税务局进行认证抵扣。 2022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抚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让他人为其所挂靠的公司虚开专票来结算工程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4-29 14: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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