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罚告知!第一次看到这么零散的处罚金额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5-08 16:35:18

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罚告知!第一次看到这么零散的处罚金额 #南京#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二罚告〔2025〕XX号 南京冠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2XXXXXXXXXX): 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玄武区XX街村XX号XX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4年3月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26份,其中增值税电子专票24份,增值税电子发票(非收购)2份。此26份发票发票代码为243220000000,发票号码为74273853、74227199、78622872、78609542、80365133、80364743 、80345321、80327181、80308957、80309336、81632330、81542819、81514571、85793708、85744767、89219453、89189644、88801864、91439266、91419540、91458143、91449055、90063056、90120232、90925971、96700821,金额合计3058923.07元,税额合计397660.01元。 经查,你单位与受票企业无真实业务,你单位对外开具26份增值税发票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罚款18733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税与罚短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最高是50万元。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对虚开行为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金额一般都是整数,例如: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等等,很少会像本案一样以比较零散的金额187339元进行处罚。因为,很难细化虚开金额多少,应该处罚多少罚款。相关的规定,都是规定了一定的幅度,由税务机关在幅度范围内确定罚款的金额。 #虚开发票# #南京虚开发票罪律师# #南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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