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一女子听说有公司在免费送大米,于是去扛了一袋50斤的,不料爬楼时却意外

大兵叔叔 2024-01-24 11:10:12
吉林延边,一女子听说有公司在免费送大米,于是去扛了一袋50斤的,不料爬楼时却意外猝死,让人意外的是,女子家人竟然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44万元,理由是既然免费送,就要送货上门。 女子金某一家是当地的贫困户,平时的时候,无论是政府发放福利还是企业来扶贫,金某都能领一份回家。 事发当天,当地一大公司打算买一些大米和豆油看望一下当地贫困户,于是就买了一车大米和豆油,并安排了公司一名经理吴某去对接。 很快,吴某联系上了当地村里的扶贫干部,由于贫困户都建立了名单,所以,发放起来很是便捷,很快,车上的豆油和大米都分发的差不多了,可是,还有一个人没有来领取,那就是女子金某。 于是,吴某联系了金某,可是金某由于在打零工,不知道在发放大米,于是便打算回来取,由于已经临近中午,吴某便询问了金某家的位置,打算将这些食品送过去。 金某说了地址后,便告诉吴某会在楼底下等着,很快,双方就见了面,由于50斤大米并不轻快,金某便打算先把大米扛回去,再拿豆油。 很快,金某就背上了大米上了楼,可是左等右等,吴某见对方还没下来,毕竟自己忙了一上午,肚子早已经饿的咕噜直叫了,随即,吴某打算将豆油给拎上去。 结果,就在金某准备上楼时,在一楼和二楼的拐角处,看到了躺在地上的金某,而50斤大米,不偏不倚的压在金某的身上。 随即,吴某便拨打了120,待120来到现场将金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最终不幸去世,公司得知后,出于同情拿出了4000元钱给了金某家属。 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谁能想到,金某家人竟然将公司给告上了法院,理由是既然是送大米,为何没有用直接送货入户,正是因为没有送货入户,才导致了金某死亡,所以,公司应当承担44万的赔偿责任。 公司接到诉状后很是不解,自己明明是做好事,却平白无故担了一个官司,这上哪去说理去? 不过,公司也积极准备前往应诉,公司表示,金某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导致的,并非公司行为,因此,金某应自行承担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就是有过错,而且过错要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将大米送到金某楼下,如果继续将大米送进门,那么金某一定不会死亡,正是因为公司没有送货入户,金某自行抗上去的途中导致的疾病发作死亡,因此,双方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但是,这个因果关系必须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不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即公司必须实施了一个法律上不允许的侵权行为,或者说有法定义务而没有履行,由此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 才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公司给贫困户送大米,这个行为本身来讲是一种做好人好事的行为,并不是法律上的侵权行为,而且送大米入户,也不是法定义务,就算是公司真的是送货入户,那么也只是一种帮扶、情谊行为,而不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当吴某发现金某异常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求救,因此,吴某算是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为金某得死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金某家人的诉求,金某家人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同样予以了驳回处理。 有人说,就算送货入户,如果噎死了是不是也要大米厂家来赔偿?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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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5xxx93

用户15xxx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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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 08:05

穷不要紧,能力差,关糸差等,不丢脸,不要脸就难言了。

大兵叔叔

大兵叔叔

知名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