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20年前,把530多平的房子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对四川的夫妻,谁知2
大兵叔叔
2024-01-24 11:10:58
一男子在20年前,把530多平的房子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对四川的夫妻,谁知20年后,该区域要拆迁,这套房子补偿款足足有1100多万,男子得知后,后悔不已,多方询问了解到,自己可以申请合同无效,于是,男子将这对夫妻告上了法院,理由是农村房屋禁止买卖。法院会怎么判?
老于有一套530多平的房子和宅基地,由于儿子在主城区生活,为了和儿子在一起生活居住,老于就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对来打工的四川何先生夫妻,就这样,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是农村宅基地过不了户,老于就把房子给了何先生。
拿到房屋后,何先生对房屋进行了一番改造和修缮,于是便高高兴兴的住了进去,此后20年的时间里,双方就此断绝了联系,也没有任何来往,直到一纸拆迁公告,再次将两个家庭绑在了一起。
根据补偿协议,何先生能够分的4套拆迁房以及200多万的补偿款,合计下来一共是1135万多元,这对何先生来讲,简直是中了大奖一般。
可是好景不长,老于知道这件事情后,就找上了门,表示这套房子拆迁自己也要分一杯羹,不然的话,不会配合何先生签字的。
何先生也是很无奈的表示,房子你都卖掉了,怎么还有要回的想法?可是,老于却不管这么多,如果不给自己一定份额,谁也别想好。扔下这句话之后,老于就离开了。
事发后,老于将何先生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真的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也就是说,拥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已经获得的宅基地建房或者购买农民已经建成的房屋是不合法的。
所以,由于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违背了强行性法律规定,据此确实是无效合同。
由于合同无效,民法典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原则上来讲,何先生应当交房子还给老于,老于将3万元退还给何先生,但事实上,由于过去了20年,房子已经今非昔比,而且当年的3万元也不是今天的3万元,所以,一切还要以今天的价值为准,由于房子目前值1100多万,所以,只能按照1100多万元来计算。
由于宅基地房子不得买卖,这是法律的规定,而双方违背法律规定,买卖了这样的房子,所以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于承担70%的过错,而何先生承担30%的过错,据此判决何先生支付老于320万元后,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其实,有人认为,双方合同确实是无效的,但是,老于应当赔偿何先生可期待利益1135万元,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毕竟这是一个大房子,如果是一个大西瓜吃掉了,怎么返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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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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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墨
拆迁款大头是户口和宅基地,房子值不了多少,户口和宅基地又不能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