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小伙从一家二手车行买了一辆捷豹轿车,花了16.5万元,开了一段时间后,
大兵叔叔
2024-01-24 11:11:38
浙江台州,小伙从一家二手车行买了一辆捷豹轿车,花了16.5万元,开了一段时间后,小伙意外的发现,车子曾有两次理赔记录,其中最高一次理赔了17万,小伙愤怒至极,当时说好的是无事故,于是要求二手车行退车,可是二手车行却表示,车子是个人卖给你的,我们只不过是介绍你们成交的。
小蔡想要买一部性能稍微好一点的燃油车,不过手头上却没有足够现金,于是便将目光锁定到二手车上,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小蔡看中了英伦风的捷豹轿车,据介绍,这部车子原车主保养的比较好,性能也不错。
经过谈价,小蔡就和小王签订了买卖合同,小蔡当场就转给了小王2万定金和2万的首付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车子无重大事故、无泡水,而剩下的钱小蔡打算贷款来支付。
第二天,为了贷款需要,小蔡又和小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车价是20万元,随后,二手车行将发票开给了小蔡,小蔡也顺利完成了过户手续。
可是,开了一段时间后,小蔡发现车子总是出现各种故障,起初朋友告诉他这可能是通病,要小蔡不用理会,可是毕竟是整天开车上路,小蔡不放心,就把车子送去了修理厂看看,这一看不要紧,修理厂的老师傅发现这部车子有过撞击痕迹。
事后,小蔡去4S店调取了相关资料后发现,这部车子曾经理赔过两次,一次理赔了17万元,一次理赔了3万元,自己车子买来才16万,理赔就17万,所以,小蔡认为车行骗了自己,于是找到车行打算退车。
不过,车行却拒绝了小蔡的要求,于是,小蔡直接将二手车行告上了法院,不仅提出要求退还16.5万的车款,还提出了49.5万的赔偿款。
然而,二手车行却并不认同小蔡的诉求,车行表示,这部车子是小许和小王卖给小蔡的,自己只是介绍车主和买家相识,并不是交易的一方,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无奈,小蔡又追加了小许为被告,然而,当小许得知自己可能要承担责任后,一股脑的说出车子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车子实际上是公司的车子,而不是自己的,自己只不过是在车行工作的销售。
而经过调取小蔡的转款记录后发现,小蔡的定金和首付款最终流向了二手车行公司股东的银行账户中。
显然,现在的事情脉络已经清晰了,那么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是小许的名义和小蔡签订的买卖合同,但是,结合小许的证言以及涉案款项的流转,能够确定是小蔡和二手车行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家用二手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未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涉案车子曾经两次发生过事故,其中一次理赔更是达到了17万元,更换了众多配件,因此属于重大事故车。
特别是经鉴定,涉案车辆自然折旧情况下的市场价值与考虑该车发生事故的实际情况的市场价值存在超过4万元的较大差额,而车行按接近自然折旧情况下的市场价值进行交易,隐瞒故意明显,车行的上述行为,导致小蔡作出错误认知及选择,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判决车行返还16.5万元车款,并赔偿49.5万元赔偿,小蔡将车子返还给车行。
不过,一审判决后车行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并未支持车行,依然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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